相關法律:《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第三條規定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3、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4、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擴充套件資料: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並且用人單位須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重慶市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在規定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病假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全國勞動模範、省(部)級勞動模範以及部隊軍以上單位授予戰鬥英雄或曾榮立一等功,並一直保持其榮譽的職工,在病假期間,工資照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相關法律:《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第三條規定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3、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4、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擴充套件資料: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並且用人單位須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重慶市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在規定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病假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全國勞動模範、省(部)級勞動模範以及部隊軍以上單位授予戰鬥英雄或曾榮立一等功,並一直保持其榮譽的職工,在病假期間,工資照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