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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4416280493301

    按照國家檢定規程來定。

    如果自己沒有檢定規程就按計量所檢定的週期定,因為他們就是按照檢定規程定的。

  • 2 # 使用者3840516296421

    在我們的計量檢測實際中,應該如何確定計量器具檢定/校準週期(即時間間隔)就比較明確了,歸納起來有以下幾點:

    ①.計量器具的檢定週期(有效期)一律按計量檢定規程規定的檢定週期執行,檢定人員不得隨意調整;

    ②.計量器具校準的校準間隔建議週期,可有三種情況:一是如果是參照計量檢定規程開展的校準,則校準間隔建議週期按計量檢定規程中規定的檢定週期執行;二是按JJF校準規範進行的校準,則按校準規範中規定的覆校時間間隔執行;三是如果是按照產品標準或產品技術條件開展的校準,則由檢定員根據JJF1139-2005《計量器具檢定週期確定原則和方法》,先確定初始校準時間間隔,然後根據以後校準結果情況調整其時間間隔(如按“增量反應調整法”調整)。

    從單位的利益出發,部分客戶往往要求調整檢定週期或校準時間間隔,對此我們按以下原則處理:

    ①.客戶要求縮短時間間隔的,因為考慮到我們執行的週期是規程中允許的最長檢定週期,而客戶可能使用頻次高,所以可以同意其縮短時間間隔的要求;

    ②.客戶要求延長檢定週期的,對此要求,我們要對他們宣傳質技監局量發[2000]182號文精神,以維護計量檢定規程的嚴肅性;

    ③.客戶要求延長覆校時間間隔的,則要核查幾年來該計量器具校準結果的情況,特別是一次校準合格情況(即沒有任何調整情況下的合格情況),然後才能按照JJF1139-2005《計量器具檢定週期確定原則和方法》進行調整覆校時間間隔,否則就無法同意調整時間間隔。如果客戶堅持要調整,那只有一個辦法,就是在計量校準報告中不要註明其覆校時間間隔,由客戶在管理體系中自由確定其時間間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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