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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子晚報2018年8月22日訊,因為不同意女兒的婚事,佛山一對父母拒不提供戶口簿給女兒辦理登記,為此,女兒將“棒打鴛鴦”的父母訴至法院。記者昨日從禪城法院獲悉,法院認為這對父母侵犯了女兒的婚姻自主權,判決他們將居民戶口簿(原件)提供給女兒。後來在法官的幫助和“見證”下,這對情侶也終於成為了夫妻。 禪城法院的法官提醒,“婚姻自主”的概念是在1978年被寫入《憲法》的,1986年被確立為民法所界定的個人權利。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的權利,即公民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自願地結婚或離婚,不受他人干涉的自主權利。   在該案中,小張已達到法定婚齡,享有結婚自主權。父母關心子女的婚姻,其本身並沒有惡意,但若過度干涉子女的婚姻選擇,很可能會成為一種家庭軟暴力。   法官表示,父母都希望自己的子女能找到合適的伴侶,可子女個人的意願和選擇,應該放在第一位,父母應多尊重子女的婚戀自由,從旁引導,不要過度參與,干涉子女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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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漢子不倒

    謝邀請,此話題觀看後這心情著實不舒服!家庭父母如果強行干涉子女婚姻問題,做為子女也是很難處理。描述當中說到的只不過是男方年齡大於女方年齡11歲,無其它問題,這種情況一般還是持有舊的傳統觀念家庭裡,所體現出來的問題所至,它至始至終是很難會改變的。這種老傳統的家庭,也並非是欠妥作法,當父母的都是根據他們的心願,去要求自己的子女,去選擇父母定出的標準來解決婚姻問題。可是隨著社會發展和環境影響下,如今的年青人與上一代老人的觀念,那是很少能容入一起。必然會出現家庭矛盾,但是這解決的辦法可是有待商確,沒有必要非得走法律程式去解決,這種做法既傷害父母,也表露出當子女的沒有孝道可言。必徑是父母把你養育成人,它們的心血不需你回報,只要不傷害既安。

  • 2 # 牽住夕陽的手

    看了題主的描述,女孩告父母是有緣由的。

    婚姻是女兒和男朋友的事情,父母可以給女兒提建議,但是不能干涉女兒的選擇,更不能阻止。那方比女兒大11歲並不能證明女兒不愛男方,也不能證明男方不愛女兒。只要女兒跟這個比自己大11歲的男人是真愛,是願意一起牽手走過百年的伴侶,父母就不能強行拆開他們。

    大夫小妻一起生活就不一定不幸福。

    我以前上班時,認識一個熟人,老公比老婆大將近四十歲。老公甚至比老丈人還大幾歲。剛開始,女孩家裡也是不願意。因為女孩喜歡的人比自己父親都大,嫌村子裡人笑話。但是女孩態度很堅決,男方對女孩也是戀戀不捨,找人給女孩父母和舅舅做工作,最後女孩家答應了這門老少戀的婚事。

    現在這兩夫妻生的兒子已經大學畢業,有了一份不錯的工作。夫妻倆的感情依然如初,老公已經不再做事,老婆也在家休息。老公家裡的祖產和老公幾十年的積累夠老婆和兒子生活一輩子。聽說現在老婆每天的任務就是陪著老公散步,段年身體,然後就是在家裡喝茶聊天。他們的生活,成了鄰居們最羨慕的。

    根據題主所言,男方大女方11歲,也不算多大。所以,女方父母不該強行干涉。雖然大家都知道父母是為了女兒好,但是父母的行為有點過激,才導致女兒告他們。由此也有可能造成父母和女兒之間的親情受到傷害。希望這個女兒之後不要怨恨父母。

    你說是不是?

  • 3 # 雲中花

    一家都是奇葩,最基本的禮義廉恥都不顧了,父不父,子不子,做事不想後果,萬一有個頭暈腦熱的,後悔了?怎麼辦?父母只有一個,三條腿的蛤蟆難找,男人?滿大街都是,哈哈,有她哭的時候。

  • 4 # 使用者70428533076

    女孩為了結婚把親生父母告上法庭了?感覺很意外。我不否認法律的公平公正,及婚姻的自主權利。但是我很懷疑人性的蛻變。父母過多的干涉子女的婚姻,卻引起女兒的強烈抗議,看來愛情是自私的。既然女孩勝訴了,法院也做出了合理的處理,我表示很無奈。祝願女孩幸福吧!

  • 5 # 劉老師151625972

    謝邀。作為父母關愛女孩兒,都能理解。至於女兒選擇了自己的婚姻,是她的自由,父母親無權干涉,只可能提出建議,但過激行為干涉,也會觸犯法律的。因此女兒告父母親,並非一般的干涉。所以說,父母親於女兒之間,並非大動干戈,好好商量一下,最終女兒會和女婿他們會幸福的走在一起,何必好事多磨呢?父母親退一步海闊天空,何樂而不為呢?你們老兩口子不要知迷不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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