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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求實—為物權說法論道

    題主提問:前期物業公司沒有跟業主委員會(後成立的)和業主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服務非常差,業主可以拒交物業費嗎?該怎麼辦?

    這個問題首先反映了該小區業主和業主委員會成員不懂法;

    其次反映了業委會成員和廣大業主耍小聰明把前期物業公司當傻瓜,期望不花錢佔便宜讓人家物業公司免費服務的心態!

    提醒這些業委會成員和廣大業主牢記社會俗語: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別到時偷雞不成輸把米。

    至於題主所問前期物業公司沒有跟業主委員會和業主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且物業服務非常差可以拒交物業費嗎?

    再此明確告知廣大業主:不可以拒交物業費!

    為什麼不可以呢?

    一、根據國家和各地政府頒佈的有關物業管理方面的相關法規和檔案規定,建設單位(開發商)有權與前期物業服務公司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一般不可超過二年,故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不需要經業主同意,那時因業主尚未入住也不會有業主委員會),建設單位與前期物業服務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二、待建設單位交付的樓房達到50%以上或業主入住率達到30%以上時,業主可以依法申請召開業主大會選舉成立業主委員會。此時,如果業主認為前期物業公司服務非常差,業主有權透過業主大會對前期物業公司的服務質量和收費標準進行表決,是否同意取消前期物業服務公司的服務合同,或者對前期物業服務公司進行續聘。

    《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大會對前期物業服務公司不做出解聘或續聘的決定,前期物業服務公司繼續服務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就自動轉為無固定期限的服務合同,此合同依然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三、到於此小區業主和業主委員會說前期物業服務非常差?那麼你們這些業主和新成立的業主委員會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服務標準嗎?沒有標準怎麼認定個差法?而《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有按時交納物業費的強制性義務,業主不交物業費,物業公司怎麼提供良好的服務?最後就演變成物業服務公司是因為業主拒交物業費,讓物業服務公司收不抵支才影響到服務不到位,如果發展到物業公司到法院起訴業主追繳物業費,法院還是同意支援物業公司的起訴意見。因為在法院訴訟,是要講究證據的,業主手裡有服務非常差的服務標準和證據嗎?沒有服務標準怎麼認定服務非常差?如果真的服務非常差,業主委員會可以要求其限期整改,而不能以此理由拒交物業費(法院不支援此理由)。

    另外,也不知業主領房時手裡有沒有入住需知,其中可能會有一項,業主不按時交納物業費可能是要被追加賠償高額違約金或滯納金的。

    這也就是在上面所說,偷雞不成輸把米的原因和後果。

    四、至於題主問該怎麼辦的問題

    這就需要了解貴小區具體情況,想要什麼樣的結果?

    如果小區後來成立的業主委員會是經過政府批准依法成立的且在政府有備案證書,廣大業主也同意因為前期物業服務公司服務質量差想更換新的物業公司或由自已管理物業?

    1、業主委員會要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時間、地點、內容要提前15天發出公告,此公告內容要公示7天。

    2、由全體業主投票透過取消前期物業公司的服務合同決定,並要將此決定上報給房管局物管科備案,請求物管監督前期物業公司在規定的時間辦理交接手續,同時也要準備好前期物業公司離場後由誰接管的問題。

    如果廣大業主在前期物業公司提高服務質量的情況下同意其繼續服務,業主委員會就要以書面檔案的形式向前期物業服務送達要求整改通知,互相協商服務標準、收費價格、各方違約責任,達成一致時,可以由業主委員會與此物業公司重新簽訂新的物業服務合同。

  • 2 # 不坑人的田大坑

    拒繳只是抗議的一種做法 最終目的是讓物業服務變得更好 找到解決問題的根源 長期不繳納物業費物業是可以去法院起訴你的

  • 3 # 李生159066409

    都懶得說這些了:物業管理條例明確規定:業主沒有選聘新物業之前,原前期合同可繼續執行。

    你說沒簽就沒簽?

  • 4 # 幸運無敵

    這個問題其實也反應出另外一個問題,就是小區業委會成立之後怎樣有效運用好自己的職。

    就像問題中所提到的,小區成立了業委會,那麼業委會就可以在召開業主大會的時候就起草好相關的新的物業合同等,然後再在業主大會上共同商討,之後跟物業公司協商進行簽訂新的《物業合同》。業委會在成立之時,就意味著《前物業合同》自動終止,在這個時候,是否續簽物業合同,或者更改前物業合同的相關內容,都是由業主大會決定,然後授權給業委會跟物業公司進行相關事宜的。如果是不打算續簽或者有異議,那麼需要的是業委會去找物業公司進行相關要求或者解聘工作。否則的話,如果業委會沒有要求物業公司,那麼就視為業主大會和業委會默認了《前物業合同》,自動續簽。

    那麼就現在來說,部分業主感覺現物業公司服務非常差,那麼就可以找到小區的業委會,要求業委會行使業主大會賦予的權利來要求和監督小區的物業公司,也可以要求業委會成員動員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投票決議是否繼續簽訂物業合同或者是解聘現物業公司等事宜。

    因為物業公司是為小區集體服務,很難做到讓所有業主都滿意。您個人所覺得物業服務差代表不了所有業主都覺得這個物業公司服務差。再說,我們每一個人的需求、觀點和要求都不盡相同,你覺得物業公司這麼要求不對,可能其他業主會有人支援物業公司的這些要求。所以因為個人覺得物業服務差就拒絕繳納物業費,除非你有足夠的證據,否則很難再法律上得到支援。物業費是保障小區正常運轉的重要組成部分,業主繳納物業費是小區運轉的需要,是剛性需求,因個人覺得物業公司服務差就拒絕繳納物業費是不可取的。

    你們小區已經有了自己的業委會,那麼如果業主們真的覺得這個物業公司服務差,就可以找到小區業委會反應問題,要求小區業委會來規範物業公司,要求物業公司,或者召開業主大會解聘物業公司。

  • 5 # 老包有時不線上

    業主不可拒繳物業費,因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仍在有效執行中,雙方都要履行義務。

    商品房購買人在接收房屋之時,就正式全面結接受了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所約定的物業服務。自然而然就應該按合同的約定支付物業管理費。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的有效期大致有兩種:

    1、有效期至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截止。

    2、合同自交付後的三年、五年,有明確節點。

    第1種的約定最多。至於第2點,很多業主有疑問,認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到期了,物業公司就應該撤場離開,如果仍滯留小區不合法,有耍賴之嫌,業主就可以此為由不交物業費!

    根據高院的司法解釋,類似於這種到期無合同情況屬於事實延續性合同執行,小區業主仍需要按原標準支付物業管理費。

    為了改變小區業主對物業公司選擇的被動性問題,小區業委會就應該積極地將小區物業服務合同簽訂納入年度重點工作。

    業委會的最主要的工作之一就是監督物業公司的服務管理,主要的工作方向有:

    1、根據服務標準,監督物業公司履約情況。

    2、 針對物業工作的不足,結實業主的反映提出整改建議。

    3、在業主大會上提交物業服務評估報告。

    本案遇到的問題是小區業委會對前物業服務公司尚未形成完整的履約評估報告,業主對物業工作的服務沒有形成是否續簽合同的最後意見,也沒有簽訂物業服務合同,那麼新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前,《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仍然有效,業主們仍需要按照原約定支付物業管理費。

    所謂的服務非常差,並未得到雙方認可的第三方認定,屬於單方面主張,非拒交物業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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