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美安保條約 全稱《日美安全保障條約》。 日本與 美國簽訂的軍事同盟條約。
二戰以後的1951年9月8日,簽訂《舊金山和約》後5小時,在美國舊金山由日本首相吉 田茂和美國國務卿艾奇遜簽訂。 1952年4月28日,與《舊金山和約》同時生效。
《安保條約》和《舊金山和約》同時簽訂和生效說明兩者有密切聯絡。在美國稱霸亞洲的政策中,日本具有極其重要的戰略地位。但美國感到繼續在日本駐紮軍隊的條文不宜寫進“對日和約”之中,故單獨簽訂條約。
條約共五條,主要內容有:美軍有權在日本領土及其周圍駐留,美國希望日本逐漸增強軍事力量;駐日美軍可用以“維持” 遠東的“和平與安全”,可應日本政府的要求出兵鎮壓日本的內亂和騷亂;未經美國事先同意,日本不得將任何基地給予任何第三國;美軍駐紮日本的條件,由美日兩國政府的行政協定決定。
條約無論形式上和實質上都是不平等的,是單方面承擔義務的條約,是驅使日本作為美國戰爭工具的條約,使日本與美國形成軍事同盟關係。1958年夏起,美日之間舉行修改《安保條約》的談判。 1960年1月19日,在 華盛頓簽訂《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條約》(通稱《 新日美安全條約》),同年6月23日生效。該條約與《日美安全條約》相比,是兩國對等的、雙方承擔義務的條約,加強了日美軍事同盟關係。日本仍依靠美國核保護傘維護自身安全,承擔提供 軍事基地、擴充軍備、共同作戰等更多的義務。
日美安保條約 全稱《日美安全保障條約》。 日本與 美國簽訂的軍事同盟條約。
二戰以後的1951年9月8日,簽訂《舊金山和約》後5小時,在美國舊金山由日本首相吉 田茂和美國國務卿艾奇遜簽訂。 1952年4月28日,與《舊金山和約》同時生效。
《安保條約》和《舊金山和約》同時簽訂和生效說明兩者有密切聯絡。在美國稱霸亞洲的政策中,日本具有極其重要的戰略地位。但美國感到繼續在日本駐紮軍隊的條文不宜寫進“對日和約”之中,故單獨簽訂條約。
條約共五條,主要內容有:美軍有權在日本領土及其周圍駐留,美國希望日本逐漸增強軍事力量;駐日美軍可用以“維持” 遠東的“和平與安全”,可應日本政府的要求出兵鎮壓日本的內亂和騷亂;未經美國事先同意,日本不得將任何基地給予任何第三國;美軍駐紮日本的條件,由美日兩國政府的行政協定決定。
條約無論形式上和實質上都是不平等的,是單方面承擔義務的條約,是驅使日本作為美國戰爭工具的條約,使日本與美國形成軍事同盟關係。1958年夏起,美日之間舉行修改《安保條約》的談判。 1960年1月19日,在 華盛頓簽訂《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條約》(通稱《 新日美安全條約》),同年6月23日生效。該條約與《日美安全條約》相比,是兩國對等的、雙方承擔義務的條約,加強了日美軍事同盟關係。日本仍依靠美國核保護傘維護自身安全,承擔提供 軍事基地、擴充軍備、共同作戰等更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