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德意志帝國憲法》的特點:
1、德意志帝國實行聯邦制,由22個邦和自由城市組成。帝國中央權力極大,各邦有一些民政自治權,但是各邦地位很不平等。事實上,德意志各邦已成為聯邦政府的地方自治單位,失去了其原有的獨立性。上述規定肯定了德國統一的事實,有利於促進資本主義的發展。
2、實行二元制君主立憲制,但是由普魯士掌握全帝國最高行政權,保留了濃厚封建殘餘與軍國主義傳統,是一種不徹底和不完善的資產階級代議制。
3、皇帝擁有官吏任免權、立法權、軍權、外交權及對議會的控制權,具有專制主義性質。
4、憲法規定帝國立法權由聯邦參議會和帝國議會兩院制議會行使,但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的帝國議會完全處於從屬地位。首相對皇帝負責,而不是對議會負責;議會沒有實權,唯一對政府起壓力作用的就是批准預算。這表明,德國資產階級在統一後的國家機構中,只獲得很小一部分權力。
5、憲法以專章規定了帝國的軍事制度,把普魯士的軍事法律施行於全國。這樣,也就是把普魯士的軍國主義推行於全帝國。
二、《德意志帝國憲法》的意義:
《德意志帝國憲法》是德國曆史上一部非常重要的憲法,標誌著德國走上資本主義發展道路。憲法的頒佈鞏固了國家統一,將革命成果用法律的形式鞏固下來。在帝國政府的保護下,有利於德國資本主義的迅速發展,並使德國躋身世界強國之列。
一、《德意志帝國憲法》的特點:
1、德意志帝國實行聯邦制,由22個邦和自由城市組成。帝國中央權力極大,各邦有一些民政自治權,但是各邦地位很不平等。事實上,德意志各邦已成為聯邦政府的地方自治單位,失去了其原有的獨立性。上述規定肯定了德國統一的事實,有利於促進資本主義的發展。
2、實行二元制君主立憲制,但是由普魯士掌握全帝國最高行政權,保留了濃厚封建殘餘與軍國主義傳統,是一種不徹底和不完善的資產階級代議制。
3、皇帝擁有官吏任免權、立法權、軍權、外交權及對議會的控制權,具有專制主義性質。
4、憲法規定帝國立法權由聯邦參議會和帝國議會兩院制議會行使,但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的帝國議會完全處於從屬地位。首相對皇帝負責,而不是對議會負責;議會沒有實權,唯一對政府起壓力作用的就是批准預算。這表明,德國資產階級在統一後的國家機構中,只獲得很小一部分權力。
5、憲法以專章規定了帝國的軍事制度,把普魯士的軍事法律施行於全國。這樣,也就是把普魯士的軍國主義推行於全帝國。
二、《德意志帝國憲法》的意義:
《德意志帝國憲法》是德國曆史上一部非常重要的憲法,標誌著德國走上資本主義發展道路。憲法的頒佈鞏固了國家統一,將革命成果用法律的形式鞏固下來。在帝國政府的保護下,有利於德國資本主義的迅速發展,並使德國躋身世界強國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