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庭審判程式大體可分為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評議和宣判五個階段。
開庭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開庭階段的活動程式是:
①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依次進行下列工作:查明公訴人、當事人、證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已經到庭;宣讀法庭規則;請公訴人、辯護人入庭;請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入庭;審判人員就座後,當庭向審判長報告開庭前的準備工作已經就緒。
④審判長宣佈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
⑤審判長應當告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
⑥審判長分別詢問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請回避,申請何人迴避和申請回避的理由。
法庭調查開庭階段的事項進行完畢後,由審判長宣佈開始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是指在公訴人、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由合議庭或獨任審判員主持對案件事實和證據進行調查核對的訴訟活動。
法庭辯論合議庭認為本案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應當由審判長宣佈法庭凋查結束,開始就全案事實、證據、適用法律等問題進行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在法庭調查的基礎上,控訴方與辯護方就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犯罪的性質、罪責輕重、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以及如何適用刑罰等問題,進行互相爭論和反駁的一種訴訟活動。它是刑事審判程式的一個重要環節。
被告人最後陳述《刑事訴訟法》第160條規定,審判長在宣佈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這是被告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審判長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此項權利。被告人最後陳述也是法庭審判中一個獨立的階段。
評議和宣判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
①評議。
合議庭應當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並在充分考慮控辯雙方意見的基礎上,進行評議,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應否追究刑事責任;構成何罪,應否處以刑罰;判處何種刑罰;有無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附帶民事訴訟如何解決;贓款贓物如何處理等,並依法作出判決。
②宣判。
合議庭經過評議作出裁判後,應當宣判。宣判有當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兩種形式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庭審判程式大體可分為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評議和宣判五個階段。
開庭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開庭階段的活動程式是:
①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依次進行下列工作:查明公訴人、當事人、證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已經到庭;宣讀法庭規則;請公訴人、辯護人入庭;請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入庭;審判人員就座後,當庭向審判長報告開庭前的準備工作已經就緒。
④審判長宣佈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
⑤審判長應當告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
⑥審判長分別詢問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請回避,申請何人迴避和申請回避的理由。
法庭調查開庭階段的事項進行完畢後,由審判長宣佈開始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是指在公訴人、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由合議庭或獨任審判員主持對案件事實和證據進行調查核對的訴訟活動。
法庭辯論合議庭認為本案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應當由審判長宣佈法庭凋查結束,開始就全案事實、證據、適用法律等問題進行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在法庭調查的基礎上,控訴方與辯護方就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犯罪的性質、罪責輕重、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以及如何適用刑罰等問題,進行互相爭論和反駁的一種訴訟活動。它是刑事審判程式的一個重要環節。
被告人最後陳述《刑事訴訟法》第160條規定,審判長在宣佈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這是被告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審判長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此項權利。被告人最後陳述也是法庭審判中一個獨立的階段。
評議和宣判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
①評議。
合議庭應當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並在充分考慮控辯雙方意見的基礎上,進行評議,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應否追究刑事責任;構成何罪,應否處以刑罰;判處何種刑罰;有無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附帶民事訴訟如何解決;贓款贓物如何處理等,並依法作出判決。
②宣判。
合議庭經過評議作出裁判後,應當宣判。宣判有當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兩種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