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甲烷總烴的定義
非甲烷總烴(NmHc),又稱非甲烷烴。《大氣汙染物綜合排放標準詳解》中定義為:指除甲烷以外所有碳氫化合物的總稱,主要包括烷烴、烯烴、芳香烴和含氧烴等組分。烴類物質在通常條件下,除甲烷外多以液態或固態存在,並依據其分子量大小和結構形式的差別具有不同的蒸氣壓,因而作為大氣汙染物的非甲烷總烴,實際上是指具有C2~C12的烴類物質。烴類物質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其具體的物理化學性質視單體組成及濃度而定。而《固定汙染源排氣中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HJ/T38-1999)中的定義為:指除甲烷以外的碳氫化合物(其中主要是C2~C8)的總稱。在規定的條件下所測得的非甲烷總烴,是對於氣相色譜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有明顯響應的除甲烷外碳氫化合物總量,以碳計。
1)TVOCs的定義和範疇
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s,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又稱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中國《室內空氣質量標準》(GB/T18883-2002)和《室內環境空氣質量監測技術規範》(HJ/T167-2004)將其定義為:利用Tenax GC或Tenax TA取樣,非極性色譜柱(極性指數小於10)進行分析,保留時間在正己烷和正十六烷之間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中國《室內裝飾裝修材料內牆塗料中有害物質限量》中VOC含量的定義是:塗料中總揮發物含量扣減水分含量,即為塗料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R煉油與石油化學工業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DB11/447-2007)定義為:在20℃條件下蒸氣壓大於或等於0.01kPa,或者特定適用條件下具有相應揮發性的全部有機化合物的統稱。0美國ASTM D 3960-98標準將其定義為:任何能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美國聯邦環保署(EPA)的定義為: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是除CO、CO2、H2CO3、金屬碳化物、金屬碳酸鹽和碳酸銨外任何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的碳化合物。世界衛生組織(WHO,1989)對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定義為:熔點低於室溫而沸點在50~260℃之間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總稱。
總之,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s)和非甲烷總烴(NmHc)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但大多數情況下又是一致的,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所涵蓋的範疇大於非甲烷總烴。通常認為,沸點高於260℃的化合物的揮發排放速率可以忽略不計,因此不考慮在20℃條件下蒸氣壓的下限(0.01kpa)是可以的,對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各種定義差別不大,也就可簡明統一為:熔點低於室溫而常壓下沸點在260℃以下的具有揮發性的全部有機化合物的統稱。
3)因此,苯系物既屬於非甲烷總烴類,又屬於TVOCs類,但在環評中必須注意:
一是在現階段的環境影響評價中,針對排氣筒排放廢氣中的VOCs以及廠界環境空氣中的VOCs,以“非甲烷總烴”和幾種特定的單項物質(如苯、甲苯、二甲苯等)作為控制指標;針對包括逸散性排放在內的VOCs總量排放控制,以單位產品向環境中排放的有機溶劑質量作為控制指標。
二是苯系物與非甲烷總烴的異同。苯系物(苯、甲苯、二甲苯等)隸屬於非甲烷總烴類,在汙染源強分析、汙染源監測、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等過程中,單獨關注並評價苯系物環境影響的同時,應注意二者的相互關係。
以上資料彙總自<大氣環境影響評價實用技術>中國標準出版社,2010年9月出版
非甲烷總烴的定義
非甲烷總烴(NmHc),又稱非甲烷烴。《大氣汙染物綜合排放標準詳解》中定義為:指除甲烷以外所有碳氫化合物的總稱,主要包括烷烴、烯烴、芳香烴和含氧烴等組分。烴類物質在通常條件下,除甲烷外多以液態或固態存在,並依據其分子量大小和結構形式的差別具有不同的蒸氣壓,因而作為大氣汙染物的非甲烷總烴,實際上是指具有C2~C12的烴類物質。烴類物質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其具體的物理化學性質視單體組成及濃度而定。而《固定汙染源排氣中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HJ/T38-1999)中的定義為:指除甲烷以外的碳氫化合物(其中主要是C2~C8)的總稱。在規定的條件下所測得的非甲烷總烴,是對於氣相色譜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有明顯響應的除甲烷外碳氫化合物總量,以碳計。
1)TVOCs的定義和範疇
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s,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又稱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中國《室內空氣質量標準》(GB/T18883-2002)和《室內環境空氣質量監測技術規範》(HJ/T167-2004)將其定義為:利用Tenax GC或Tenax TA取樣,非極性色譜柱(極性指數小於10)進行分析,保留時間在正己烷和正十六烷之間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中國《室內裝飾裝修材料內牆塗料中有害物質限量》中VOC含量的定義是:塗料中總揮發物含量扣減水分含量,即為塗料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R煉油與石油化學工業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DB11/447-2007)定義為:在20℃條件下蒸氣壓大於或等於0.01kPa,或者特定適用條件下具有相應揮發性的全部有機化合物的統稱。0美國ASTM D 3960-98標準將其定義為:任何能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美國聯邦環保署(EPA)的定義為: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是除CO、CO2、H2CO3、金屬碳化物、金屬碳酸鹽和碳酸銨外任何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的碳化合物。世界衛生組織(WHO,1989)對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定義為:熔點低於室溫而沸點在50~260℃之間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總稱。
總之,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s)和非甲烷總烴(NmHc)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但大多數情況下又是一致的,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所涵蓋的範疇大於非甲烷總烴。通常認為,沸點高於260℃的化合物的揮發排放速率可以忽略不計,因此不考慮在20℃條件下蒸氣壓的下限(0.01kpa)是可以的,對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各種定義差別不大,也就可簡明統一為:熔點低於室溫而常壓下沸點在260℃以下的具有揮發性的全部有機化合物的統稱。
3)因此,苯系物既屬於非甲烷總烴類,又屬於TVOCs類,但在環評中必須注意:
一是在現階段的環境影響評價中,針對排氣筒排放廢氣中的VOCs以及廠界環境空氣中的VOCs,以“非甲烷總烴”和幾種特定的單項物質(如苯、甲苯、二甲苯等)作為控制指標;針對包括逸散性排放在內的VOCs總量排放控制,以單位產品向環境中排放的有機溶劑質量作為控制指標。
二是苯系物與非甲烷總烴的異同。苯系物(苯、甲苯、二甲苯等)隸屬於非甲烷總烴類,在汙染源強分析、汙染源監測、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等過程中,單獨關注並評價苯系物環境影響的同時,應注意二者的相互關係。
以上資料彙總自<大氣環境影響評價實用技術>中國標準出版社,2010年9月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