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規定:在徵地過程中,要維護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益。在徵地依法報批前,要將擬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徵地農民;對擬徵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確認;確有必要的,國土資源部門應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 (1)土地所有權及使用權:維護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農民土地承包經營不受違法行為的侵害; (2)預徵知情權:在徵地依法報批前,政府應將予徵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徵地農民; (3)調查結果確認權:預徵土地現狀調查須經被徵地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 (4)申請預徵聽證權:經農戶申請,國土資源部門應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 (5)參與報批權:被徵地農民知情、確認的有關材料為各級政府在徵地報批時的必備材料; (6)批覆結果知情權:土地徵收批覆檔案下達後10日內,人民政府應將批覆結果公告給徵收土地的農民; (7)土地補償知情權:土地補償徵收公告後45日內,由國土資源局對土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公告; (8)調查結果核準權: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時,對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進一步核准; (9)補償方案聽證權: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10)要求公告權和拒絕補償登記權:未依法進行徵用土地公告的,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 (11)要求公告權和拒絕辦理補償、安置手續權:未依法進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徵地補償、安置手續; (12)對補償標準爭議權: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補償,有權提出協調申請,有權提出裁決申請; (13)拒絕履行政令權:土地補償費未全額到位有權拒絕交出土地、有權阻止施工; (14)恢復耕種權:土地徵收批覆後二年內沒有實施,造成土地荒蕪的應由批准的政府收回,交由原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15)違法舉報權: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法佔用土地等行為都有權舉報; (16)享受社保權:徵收農民土地的應保障農民的長遠生計。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規定:在徵地過程中,要維護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益。在徵地依法報批前,要將擬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徵地農民;對擬徵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確認;確有必要的,國土資源部門應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 (1)土地所有權及使用權:維護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農民土地承包經營不受違法行為的侵害; (2)預徵知情權:在徵地依法報批前,政府應將予徵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徵地農民; (3)調查結果確認權:預徵土地現狀調查須經被徵地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 (4)申請預徵聽證權:經農戶申請,國土資源部門應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 (5)參與報批權:被徵地農民知情、確認的有關材料為各級政府在徵地報批時的必備材料; (6)批覆結果知情權:土地徵收批覆檔案下達後10日內,人民政府應將批覆結果公告給徵收土地的農民; (7)土地補償知情權:土地補償徵收公告後45日內,由國土資源局對土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公告; (8)調查結果核準權: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時,對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進一步核准; (9)補償方案聽證權: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10)要求公告權和拒絕補償登記權:未依法進行徵用土地公告的,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 (11)要求公告權和拒絕辦理補償、安置手續權:未依法進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徵地補償、安置手續; (12)對補償標準爭議權: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補償,有權提出協調申請,有權提出裁決申請; (13)拒絕履行政令權:土地補償費未全額到位有權拒絕交出土地、有權阻止施工; (14)恢復耕種權:土地徵收批覆後二年內沒有實施,造成土地荒蕪的應由批准的政府收回,交由原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15)違法舉報權: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法佔用土地等行為都有權舉報; (16)享受社保權:徵收農民土地的應保障農民的長遠生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