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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競爭性談判是政府採購方式中的一種,《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八條第五款規定其成交原則為“符合採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確定為成交供應商”。在採用競爭性談判採購方式採購時,各地對該成交原則的實際運用,存在較大差異。歸納而言,主要有綜合評分法、最低評標價法、價效比法、分值達標準入法、適當分值調節法等。下面對這幾種方法逐一進行分析。

    價效比法

    有的採購單位把價效比法運用到競爭性談判的評審中來,評審時先把價格因素除外,將有效談判響應檔案中的符合採購需求、技術質量、信譽服務等各項因素評分量化彙總得分,併除以該談判供應商的最終談判報價,以商數最高的供應商為候選成交人或成交人。這種方法表面上看不太符合最低價中標原則,但在所有合格投標供應商中,如果除價格因素以外其他因素的總得分都相同,那麼肯定是最終投標報價最低的供應商能夠成為成交人,因而是符合競爭性談判成交原則的。

    綜合評分法

    《財政部關於加強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專案價格評審管理的通知》(財庫【2007】2號文)中規定:“採購人或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採用競爭性談判採購方式和詢價採購方式的,應當比照最低評標價法確定成交供應商,即在符合採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報價的供應商作為成交供應商。”因此,採用綜合評分法確定競爭性談判成交供應商,顯然是違反規定的。

    最低評標價法

    《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技術複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可以依照本法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採購。且不說法律規定的情形,即便技術不很複雜或者性質不很特殊的採購事項,如果均採用簡單的最低評標價法確定成交供應商也是值得商榷的。因為成交原則中的“符合採購需求”條款不難理解,但如何界定“質量和服務相等”這樣兩個非常重要的並列條件,需要經過專案談判小組依據談判檔案的要求,針對性地審閱所有談判供應商提交的談判響應檔案,逐一比較和分析各談判供應商提供的書面資料,是否存在質量和服務不相等的情況,如確實存在,儘管各供應商均滿足了採購需求,但由於質量和服務不相等自然而然就產生了評比上的級差,如果此時不加以甄別,繼續比照最低評標價法確定成交供應商顯然是有失公允的。

    分值達標準入法

    這種方法是在編制談判檔案時明確商務標和技術標兩部分的分值,評標過程中評委對完全響應的談判供應商就商務、技術兩部分進行量化打分,談判供應商的總得分不得低於某個設定值,低於該值的不得繼續參與評比和推薦,對所有高於該值的供應商統計結束後,評委選擇其最終報價最低的作為本專案的成交供應商。

    適當分值調節法

    首先,明確採購需求,談判供應商提供的產品或服務須符合採購需求。

    其次,對質量和服務設定適當分值,同時統一設定每分值所代表的貨幣金額,以此在談判過程中對最終投標報價調節:評審過程中由談判小組的評委根據談判檔案中規定的各項分值,比較各談判響應檔案中提供的相關資料分別進行打分,各評委打出的分值加權平均後為各供應商最終得分,各供應商最終得分值乘上每分代表的貨幣金額在最終報價中予以扣減,扣減後的金額作為最終的評比報價,評比報價最低的作為成交供應商。需要說明的是成交價仍然是供應商的最終報價而不是評比報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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