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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zesheng0631

    這個問題有兩個層面,一是國家管理層面,2003年中國出臺了物業管理條例,2016年進行了修訂。我想這個問題應該是問業主層面的,也就是小區的管理制度。根據法律規定,小區的權利機構是業主大會,依法召開業主大會就可以制定管理制度,然後業主委員會結合物業公司實施管理。又要回到一個老問題了,業主委員會是小區常設機構,有了他才能召集業主大會。但現實不太好,沒有多少小區能成立發揮作用的業主委員會。這個問題國家已經引起重視了,相信將來會好吧

  • 2 # 邏輯老薑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放開部分服務價格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2755號)檔案精神,非保障性住房物業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即透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力責任。

    一個良好的合同,至少應明確雙方的履約內容、未履約的違約責任,以及合同解除的條款。

    對於業主,按時繳納物業費、遵守小區規定是應盡的義務,違反者可由業主大會授權物業企業追究其違約責任。

    對於物業企業,根據業主大會授權,按照合同約定做好公共設施裝置、公共場地的維修養護、環境衛生、秩序維護等,以及對違約或違反小區規定的業主進行管理,是其應盡的義務。可透過全體業主評價打分,來衡量物業企業的服務效果,並結合評價結果給予獎懲甚至解除合同。

    當合同雙方的行為都受制約時,合同才能更好的履行,小區也才能管理的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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