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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七追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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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鷹x眼
辛亥革命之前,皇帝有三宮六院七十二妃之說,民間達官貴人,富商巨賈娶個三妻四妾的也不少。辛亥革命後,女權運動高漲,民國政府雖有婚法,但由於歷史遺留和傳統的家庭婚姻道德觀根深蒂固,民國婚法,形同虛設。只是由於民國時期,留過洋喝過洋墨水的人增多,在加上有不少西方的商人傳教士,引入了不少洋詞,把許多親屬的稱呼洋話味,這大概就是"妾"到姨太太的轉變吧。所謂"姨″,就是對媽媽的姐妹稱呼,民國婚姻法規定,女權平等,即然是女權平等,妻妾自然是以姐妹相稱了,妻妾姐妹相稱,自然就會產生"娘""姨娘″,"姨太太"的稱呼,以此顯示家中女人地位的平等!
中國古代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度,再牛的人,也只能有一個妻子。
比如皇上,只能有一個皇后,其他的都是嬪妃。放到民間,也是一個妻子,剩下的都是妾。有錢有權的,自然多納幾個妾,不僅為了傳宗接代,還非常有面子。
要是窮苦人家,能養活的了老婆孩子就不錯,妾的事情想都不要想。
不過,妾的地位確實非常低,連生的孩子地位都低一些。所以到了民國時候,提倡男女平等,自然要反對“妾”的存在了。
民國19年(1930年)12月,國民政府終於順應時代潮流,頒佈了民法《親屬編》。這是中國最早的婚姻法,從根本上廢除妾的制度,保障所有女性的平等地位。
但是到了實際操作中,僅僅是廢除了“妾”這個稱呼而已,並沒有真正普及一夫一妻制。
既然規定沒有妾了,那原來家裡面的妾怎麼辦呢?不合法了?
於是,關於《親屬編》的解釋條文來了:“妾雖為現民法所不規定,惟妾與家長既以永久公共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依民法第一一二三第三項之規定,應視為家屬。”
好吧,意思就是原來的“妾”,只要願意和主人一起生活,那就是合法的,屬於家屬。
那要是法律頒佈之後,還有想納妾的呢?
另一個解釋說:“民法親屬編無妾之規定。至民法親屬編施行後……如有類似行為,即屬與人通姦,其妻自得請求離婚……得妻之明認或預設而為納妾之行為,其妻即不得據為離婚之請求。”
納妾不屬於重婚,只算“通姦”。如果正妻不願意,那就離婚唄。如果正妻沒意見,那就一起過日子唄。
說到底,小三小四小五的,該娶還能娶,只是沒有了“小妾”的說法。
既然小老婆屬於家屬,又沒有規定數量,有錢有權的,就可以堂而皇之的娶小老婆了。
但是總要有個稱呼吧,於是“姨太太”的說法出現了。
這個稱呼源於古代大家族的下人,最早他們稱呼主人的大小姨子為“姨太太”。後來就變了味,為了“展示”妻和妾的關係和睦,像姐妹一樣,妾的稱呼就變成了“姨太太”。
所以,既然沒有“小妾”了,那就直接稱呼姨太太吧。
所以這個民法《親屬編》,在維護一夫一妻制度上,實際上是名存實亡的。有錢有權的,該討小老婆還是繼續討,一點兒都沒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