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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遇見小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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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千島胡
一、女職工產假結束後原來崗位被人頂替,用人單位一般來說就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
1.單位調整你的工作崗位,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須經過雙方同意才可以變更的,未經你同意,單位不得隨意變更你的工作崗位,如果降低工資也一樣。
2.你可以要求單位補發工資,並拒絕單位調整崗位的決定。
3.如果公司與您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過需要服從單位的崗位調動,那這就屬於合法的行為了。
二、未經員工同意調崗和降薪都是違法行為,你有權要求單位補發工資,並恢復原崗位,如果單位因此與你解除合同則屬於違法辭退。1.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要求雙倍支付經濟補償金。
2.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超過半年不足一年的,支付一個月工資,不足半年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3.以勞動者本人實際工資計算。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需要提前30日通知,如果沒有提前通知的,需要另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4.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5.單位有違法行為的情況下,你可以隨時離職,不需要提前通知,單位應當為你辦理離職手續, 包括結算工資、開具離職證明、辦理戶口和檔案的遷轉等。
三、調整工作崗位必須是雙方協商一致,如果在用人單位在對你進行了培訓後你仍不能勝任新的工作崗位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解除。如果在你不同意調整新的工作崗位,用人單位又不能提供證據證實對你進行了新的工作崗位培訓提情況下提出解除勞動關係應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該情況下應支付你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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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幸福人生157126857
首先產假期間要有人接替你的工作,這是無可厚非的。產假滿後回去上班發現崗位被人頂替找領導問了沒有,是不是還發著工資,如工資照發換個崗位這屬於正常,如工資停發不知道你籤沒簽勞動法,如果簽了他們這樣做是不對的,你可到勞動局申請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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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所在公司的一位同事就曾經就遇到這樣的問題。她當時從事的是一家公司的行政工作。請產假時,領導就透漏出希望她能縮短休息時間,儘快上班的意思,理由無法是一個蘿蔔一個坑,不可能為她保留著崗位。我朋友幾個月的產假休完回來後,果然,崗位已經有人頂替了。她被派到了下面的店鋪當管理。等業務熟悉了,自己去創業了。
所謂禍兮福所倚,福兮禍所伏。有的時候,一件特別讓人鬱悶不爽的事,經過一段時間,反而成了一筆不小的財富。就像這位朋友,如果沒有那段經歷,她說她肯定不會走向創業這條路。
既然事情已經發生,那你就應該面對現實。不用去再找領導理論,也沒有這個必要。看看安排的新的崗位是否能接受,如果接受不了,那就可以另謀高就。
也許新的崗位能給你帶來新的機遇,或者能讓你的能力更加的全面,為今後的職業發展帶來更多的機會。也許你也曾經想換一個平臺,但又瞻前顧後,畏首畏尾,這樣一來,反而沒有了退路,只能勇往直前了。
或許你可以繼續向單位請假,雖然不給工資,勞動法規定,公司需要給你繳納保險等福利,一年之內不能解聘。這樣,你可以先照顧孩子。畢竟孩子的健康成長也是非常重要的。老人,保姆都不如媽媽的陪伴。
總之,不要把時間和精力放在無畏的爭執和理論中,理解你想給自己討回公平和公道的心情,但這樣做徒勞無益,反而更加重你的消極情緒。這種情緒對於需要照顧嬰兒的媽媽來講,都是非常不利健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