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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TonyDeng

    所謂三權分立,是指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三種權力,分別有三個互不隸屬的架構執掌,圍繞的共同點是法律。立法,是創立法律,但創立者卻不能判案,判案的權力歸司法機構,判了案,是需要執行的,執行權卻歸行政機構,這就是三權分立。

    明白了三權是什麼,就明白怎麼互相牽制。立法的,你不能自己想怎麼立就怎麼立,因為司法是否採用不受你管制,就算你覺得他不合立法意圖,也沒有強制力量去管束對方,因為強制力在行政那邊,所以,要想妥善運作,就必須三權取得共識,這就防止壟斷權力。

    由於三權有自己的獨特範圍,在各自領域內是能夠形成氛圍的,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會反制其餘兩家。比如美英是海洋法系,司法判案是納入法律先例的,判了的案子,其理由和法理依據自然進入法律條文,屬於事實立法,這樣他們又實質上具備一定的立法權,只是需要符合大的框架,立法會判定這種司法是否合適。行政是政府機構,立法和司法的結果,都需要它來實行,行不下去的你立了、判了也是白搭,所以是否可行、該立什麼法其實行政也有意見權。這是需要互相合作的。

    所以,三權分立其實是除了互相牽制,還需要互相合作的,不能互相拆臺和抬槓,鬥氣政治必然導致無效治理。互相合作,才是法治的真正精神,大家都守規矩,有共同目標,那樣才是正面的,這跟國民素質有很大的關係,世界上仿效三權分立的國家很多,但並非都成功,關鍵點就是大家的合作精神不同,某些國家是專門牽制不講合作的,名副其實的“反對黨”,你說東我一定要西,總之不合作運動搞到底,那樣就失去三權分立的原意了。“法治”是大家都按照自然法原則進行牽制和合作,不是立了法就要去守,須知自然法精神有惡法非法的說法,立法不是神聖的,不要把“法治”(rule by law)歪曲成“法制”(rule of law),中文讀音一樣,意義截然相反。華人講“法治”名詞時,必須搞清楚他說的是對應哪個英語詞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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