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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禪意山水茶香星空168

    馬東一方認為,浦發銀行透過微博製造代言假象,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權、姓名權,並以此向浦發銀行索賠300餘萬元;

    浦發銀行認為,浦發銀行沒有與浦發銀行信用卡中心單獨共同設施任何被控侵權,浦發銀行信用卡中心是浦發銀行分支機構,已領營業執照,相關宣傳和廣告專案是浦發銀行信用卡中心獨立完成的,不構成對原告姓名權、肖像權侵權,原告無權要求浦發銀行承擔法律責任,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全部訴請。

    從以上各方表述來看,這案子夠複雜的,三角戀糾紛一樣,各說各的理,個個似乎是對的。實際這個問題的關鍵是先界定浦發信用卡中心究竟有沒有侵犯原告肖像權、姓名權?然後才是浦發銀行是否要承擔相關連帶法責任?

    關鍵在於要釐清浦發銀行信用卡中心所使用的馬東照片究竟是活動圖片還是宣傳圖片?依筆者所看,應判定為宣傳圖片,其一,被告透過編輯、合成手段將馬東參加活動的照片與浦發銀行、浦發信用卡中心產品刻意拼接結合在了一起,而且配上了非馬東原話的文字;再次,此行為的主觀目的是推廣浦發信用卡,有牟取利益的主觀目的,是借馬東形象,強配上好像是馬東口吻的話來做產品推廣的事實存在;三,馬東沒有口頭,書面授權,就因為馬東和他們的宣傳板拍了個照,就想當然認為得到了馬東的認可,這無疑是不尊重並侵犯了馬東的人身權利,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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