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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律政先鋒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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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又見董哥
看到說幾點
勞動合同。不管到哪裡上班,只要入職就籤勞動合同,法定的勞動合同是在入職後一個月內。 為什麼籤勞動合同,這是唯一保障你權益的東西。
薪資拖欠,正常溝通,在最低陳本下拿到自己的錢。勞動法雖然很健全,但是普通人的維權陳本太高了,等你浪費幾個月時間去討那麼點錢,還不如換個工作掙回來。
我看了好多說是各方面留證據啥的。這個的話,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自己根據自己的條件看,一般情況下,大多數的企業不會出現那種情況。基本的識人眼力應該有吧,一個人怎麼樣從他的談吐,做事就可能看出來,老闆不行就撤,別扯。你扯不過人家,就算扯過了,也浪費了大量的時間與精力。
以上個人看法。如果涉及利益較大,那就使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勞務糾紛有法律援助。
勞動者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從我們日常的工作中發現,各類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事件時有發生,其中以拖欠職工工資、企業不給聘用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欠繳社會保險等較為普遍。
此外,還存在有隨意延長工作時間、非法僱傭童工、強制職工勞動(如:違章冒險作業、以暴力構成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同工不能同酬、不能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應該享受的福利待遇等問題。
《勞動職工經濟補償條例》規定,規定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按本人在企業的連續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本人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受十二個月的限制。
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後,勞動者應當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大家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一、提高自身素質,學法懂法用法。一旦發生爭議糾紛,要及時請工會維權或者聘請律師代理,尋求法律援助。
二、依法簽定合同,維護合法權益,
(一)、入職前,先簽約。能簽定書面合同的,就不搞口頭約定;能簽定勞動合同的,就不簽定聘用合同或者勞務合同。
(二)簽約時,勞動者對工作內容、地點、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擁有知情權。
(三)勞動者在滿足“已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或“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條件後,便可以與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四)勞動者有權抵制違章指揮。第32條規定:勞動者拒絕用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拒絕違章冒險作業不屬於“罷工”。
(五)勞動者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提前3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強迫勞動、強令冒險作業或者違章指揮的,勞動者可以即時解除合同,不須告知,也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企業解僱員工就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除非員工有過錯(如使用假身份證或假學歷學位證書騙取就業的)。
三、加入工會組織,依靠工會維權。
《勞動合同法》有11個條文賦予工會監督職權。如第43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四、注意收集證據,依法追討工錢。拖欠工資,應當透過正當途徑解決,不能採取過激行為或者暴力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