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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如何計算?
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是指地上的各種建築物、構築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線、水渠等物的拆遷費用和恢復費用及被徵收土地上林木的補償費用或砍伐費用等費用的總合。
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費用的計算以拆什麼補償什麼,拆多少補償多少,並且不低於原有水平為原則。根據中國《土地管理法》第47條的規定,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因此各地的補償標準各有不同。比如,大連市政府2010年就出臺了《大連市徵收集體土地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其中對“自然林、楊、柳、榆、槐樹”的補償就按照4-5年、6-10年、11 - 15年、16 – 20年和21年以上劃分為五個檔次,補償標準也從1800 – 4800元不等;對於瓦房按照平方米補償,有審批手續的海水養殖育苗室平方米將會獲得補償600元。因此,在對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的具體計算過程中,要參考當地出臺的具體規定。
《土地管理法》規定,被徵用土地,在擬定徵地協議以前已種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著物,也應當酌情給予補償。但是,在徵地方案協商簽訂以後搶種的青苗、搶建的地上附著物,一律不予補償。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實踐中,可按下列辦法執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標準:根據“拆什麼,補什麼;拆多少,不低於原來水平”的原則補償。對所拆遷的房屋,按房屋原有建築物的結構型別和建築面積的大小給予合理的補償。補償標準按當地現行價格分別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被拆遷的,由用地單位按原標準支付適當的拆遷補償費;需要拆除的,按其使用年限折舊後的餘值,由用地單位支付補償費。但是,拆除違法佔地建築和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是包括地上的各種建築物、構築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線、水渠等的拆遷和恢復費用及被徵用土地上林木的補償或砍伐費等。其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計算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照拆什麼補償什麼,拆多少補償多少,並且不低於原有水平為原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建築材料、勞動力和運輸等費用,按各類建築物和構築物的等級和結構進行測算,制定符合當地物價水平的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林木補償費按樹木的大小進行補償,如已成材的,可以由原所有者砍伐,但不再支付林木補償費而發給砍伐費。果樹、經濟林等則根據投入情況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