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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968287884127

    1、可以訴訟要求退夥2、《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 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一)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三)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六條 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七條 合夥人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一條 合夥人退夥,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後進行結算。

  • 2 # lanfengz3

    有限合夥人退夥是不用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的,因為有限合夥人僅以出資為限對合夥債權債務成擔責任,且不參與合夥人的經營,也就是說,合夥組織用的只是有限合夥人的資金,而不管他人是誰,具有一定的資合性,類似於有限公司的股東,有限合夥這一組織形式類似於外國的兩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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