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荒山,個人私自佔用,集體要收回怎麼處理?這類問題應該都是歷史遺留的老問題了,2008年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所有的山場都確權登記發證,私人想佔有集體山場也就不可能發生了。既然存在,肯定有其存在的歷史原因,我們不妨來梳理一下,再來探索解決的途徑。
1981年“林業三定”以後較長一段時間,林業保持相對的穩定,至八十年代末,亂砍亂伐現象相當嚴重,導致各地出現大片荒山,直接催生了全國範圍內的消滅荒山行動。1989年安徽省委書記提出“五八規劃”,立下軍令狀:如五年內不能消滅荒山將引咎辭職,各省也紛紛有滅荒行動。
滅荒在當時是一場政治任務,無論是個人的也好,集體的也罷,必須植樹造林,不造林的荒山,集體有權收回,連同集體的荒山,透過分配至個人造林、鼓勵個人承包造林、拍賣造林(風兒所在縣第一次100畝荒山拍賣價1元,還有媒體採訪報道)等形式消滅荒山,問題描述的情況可能就是這段時間產生遺留的問題。
透過上述梳理,不難看出,曾經的集體荒山是塊燙手的“山芋”,在當時的政策下,集體使用了多種手段來落實滅荒行動,風兒的單位就無條件接受了政府分配的600荒山造林任務(農戶不願意栽),現在已是單位林場了,而一些分配任務或認領承包的荒山,如果沒有簽訂合同,就會形成問題描述的“佔用”,那麼如何來衡量呢?只能按照當前荒山的現狀來確認了。2008年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對這類山場也有相關的規定。
已經按照要求及時造林,而且管護較好,即使沒有合同協議,但造林既成事實,按照所栽樹木一個輪伐期的時間界定登記發證,補充簽訂協議,適當繳納承包費用(或維持當時的口頭協議),經營期滿,還山於集體,分山到戶。
未按要求植樹造林,或管理不當,造成山場荒蕪的,應退還集體,分山到戶。
綜上,如果荒山已經造林,應讓造林者經營一個輪伐期,若荒蕪,集體可以收回。
集體荒山,個人私自佔用,集體要收回怎麼處理?這類問題應該都是歷史遺留的老問題了,2008年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所有的山場都確權登記發證,私人想佔有集體山場也就不可能發生了。既然存在,肯定有其存在的歷史原因,我們不妨來梳理一下,再來探索解決的途徑。
九十年代初期林業滅荒是根源1981年“林業三定”以後較長一段時間,林業保持相對的穩定,至八十年代末,亂砍亂伐現象相當嚴重,導致各地出現大片荒山,直接催生了全國範圍內的消滅荒山行動。1989年安徽省委書記提出“五八規劃”,立下軍令狀:如五年內不能消滅荒山將引咎辭職,各省也紛紛有滅荒行動。
滅荒在當時是一場政治任務,無論是個人的也好,集體的也罷,必須植樹造林,不造林的荒山,集體有權收回,連同集體的荒山,透過分配至個人造林、鼓勵個人承包造林、拍賣造林(風兒所在縣第一次100畝荒山拍賣價1元,還有媒體採訪報道)等形式消滅荒山,問題描述的情況可能就是這段時間產生遺留的問題。
目前荒山的現狀是衡量其所有權的標尺透過上述梳理,不難看出,曾經的集體荒山是塊燙手的“山芋”,在當時的政策下,集體使用了多種手段來落實滅荒行動,風兒的單位就無條件接受了政府分配的600荒山造林任務(農戶不願意栽),現在已是單位林場了,而一些分配任務或認領承包的荒山,如果沒有簽訂合同,就會形成問題描述的“佔用”,那麼如何來衡量呢?只能按照當前荒山的現狀來確認了。2008年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對這類山場也有相關的規定。
已經按照要求及時造林,而且管護較好,即使沒有合同協議,但造林既成事實,按照所栽樹木一個輪伐期的時間界定登記發證,補充簽訂協議,適當繳納承包費用(或維持當時的口頭協議),經營期滿,還山於集體,分山到戶。
未按要求植樹造林,或管理不當,造成山場荒蕪的,應退還集體,分山到戶。
綜上,如果荒山已經造林,應讓造林者經營一個輪伐期,若荒蕪,集體可以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