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著作權法》第18條規定:“美術等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第10條第1款規定:“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這樣看來,美術作品原件所有人享有展覽權,但不享有發表權,在這個問題上是非常矛盾的。
對此,中國《著作權法》並沒有做出明確規定,但是許多國家和地區的立法均針對這種情況對發表權進行了限制。
《德國著作權法》第44條第2款規定:即使美術作品或者攝影作品尚未發表,其原件所有權人也有權對該作品進行公開展覽,除非作者在出售原件時明確禁止對其進行公開展覽。
《日本著作權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在未發表的美術作品或攝影作品的原件被轉讓的情況下,應推定作者已經許可透過展覽該原件的方式發表作品。
中國臺灣地區“著作權法”第15條也規定:著作權人將未公開發表的美術作品或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複製件讓與他人,受讓人對該作品原件或複製件進行公開展示,應當推定著作權人同意以該方式公開發表其作品。
上述國家和地區的規定涉及對發表權的限制。這仍然是考慮到了作品原件的特殊價值以及作品原件甚至複製件所有權人展示自己藝術收藏的需要。在著作權人許可轉讓未發表的美術作品和攝影作品原件時,推定其許可受讓者以展覽的方式予以發表。不過既然是“推定”就可以被推翻,如果著作權人在轉讓作品時明確禁止受讓人以包括公開展覽的方式發表,則受讓人不能擅自公開展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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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著作權法》第18條規定:“美術等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第10條第1款規定:“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這樣看來,美術作品原件所有人享有展覽權,但不享有發表權,在這個問題上是非常矛盾的。
對此,中國《著作權法》並沒有做出明確規定,但是許多國家和地區的立法均針對這種情況對發表權進行了限制。
《德國著作權法》第44條第2款規定:即使美術作品或者攝影作品尚未發表,其原件所有權人也有權對該作品進行公開展覽,除非作者在出售原件時明確禁止對其進行公開展覽。
《日本著作權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在未發表的美術作品或攝影作品的原件被轉讓的情況下,應推定作者已經許可透過展覽該原件的方式發表作品。
中國臺灣地區“著作權法”第15條也規定:著作權人將未公開發表的美術作品或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複製件讓與他人,受讓人對該作品原件或複製件進行公開展示,應當推定著作權人同意以該方式公開發表其作品。
上述國家和地區的規定涉及對發表權的限制。這仍然是考慮到了作品原件的特殊價值以及作品原件甚至複製件所有權人展示自己藝術收藏的需要。在著作權人許可轉讓未發表的美術作品和攝影作品原件時,推定其許可受讓者以展覽的方式予以發表。不過既然是“推定”就可以被推翻,如果著作權人在轉讓作品時明確禁止受讓人以包括公開展覽的方式發表,則受讓人不能擅自公開展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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