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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不接受個人,和醫院協商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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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王小玲56

    這個問題很難回答。

    一,這個“自己”到底在那種環境之下?1,如果這個“自己”,目前正住在精神病院,那就要找自己的主治醫生談,讓主治醫生出診斷證明。

    2,這個“自己”,目前還正常的生活在世俗社會里,行動自由,生活自理,那完全不必理會別人,叫你“精神病”。用不著證明自己。

    3,這個“自己”,以前被別人用醫學鑑定證明過~~~有精神病。“自己”的“民事權利”被家裡的親人,或者監護單位在代為行使,~~比如“自己”的銀行卡,工資卡,在某人手裡,這個簡單,你自己可以直接去要回來。

    如果代管人不給你,簡單的很,拿著身份證,去銀行把老卡掛失,把裡面的錢轉到新卡里。

    如果沒有身份證,補辦新的,舊的登報作費。

  • 2 # 一拳把你打炸

    正常人如何證明自己沒有精神病,一直以來是一個解不開的迷。

    假如很不幸你被當成了精神病被逮進了精神病院,你有什麼辦法證明自己是正常人呢?結論似乎是,我們只要不試圖證明自己不是精神病就好了。

    事實證明:不計較不理會就是最好的證明方程。

    幾十年前在中國熱播的日本電影《追捕》裡面的,橫路井二一幕,當時僅管他是被人[陷害]而入精神病院的,但當杜秋見到他時,他已經麻木到可以隨意聽從大夫的指令,拿著尖刀用自己的右手去刺穿自己的左手。

    從中就不難想像,一些被[冤]被[陷害]後送入精神病院人的場景。

    是啊,如果沒被陷害,只想證實此人是否有精神病的話,對於醫院的大夫和護士來講,應該說不是很難的事情,但如果是被陷害進入了精神病醫院後,我想那種深入其中的感覺會很難把自己洗清,並且是很難逃脫命運安排的。

    尤其是對於一些脾氣暴躁的人來講,更是如此,那種想急於解釋,急於分辨, 急於求證的心情,在那時會顯得毫無用處,事與願違不僅索然無味,而且更會適得其反。

    在此我舉個例子說明,在早我處拆遷時原本是每家每戶[獨門獨院]統一購買的[商品住房]。但是[房本]兒是很早[鎮政府發]的,上面有[農村宅基地]的字樣,因此起初給的價錢很少,而且回遷時,還不算院子的面積,這當然是很不合理的,大多數人全都不同意。

    可是當一些人去法院調解時。就因為房本有[農村宅基地]的字樣,索性就連[房本]都不敢帶去給法官看了,恐怕[農村宅基地]幾個字的出現會連房屋存在的事實都否了。你說這樣的官司你還能夠打贏嗎?

    試想一下:你連你自己合法的手續,合法居住房屋的實際面積這一事實,都不敢當做[合法]的證據來證明,好,那麼你的房屋也就只好算做無證的違章建築啦!

    所以要想說明、求證一個問題,弄不好有時往往也是很困難的,對此,人不管遇到一些什麼事情,必須要有一個清醒的頭腦,清醒的認識,該解釋的解釋,根本沒有必要非得變著法的,大費周折的去證明、去解釋。

    就像此問題,如何用一句話向醫生證明你沒有精神病?在我看來此處[無聲勝有聲]是最好的解釋辦法了,如果你喊聲越大,“我沒病,我沒病,快放我出去”。反而顯得病得不輕,更加厲害。

    所以,事實終歸是會勝於雄辯的,事情的真相,終歸會水落石出的,你比如,你怎樣才能證明你是女人,或者說你怎麼才能證明你是男人。難道你非得要站在馬路邊上,高舉雙手大聲嚷嚷:我是女人,我是女人,我是女人嗎?

    當然此話略顯玩笑了,不過,有些事情,果真如此,根本就沒有必要過多的解釋,更無需變著法的耍小聰明,因為事實的真相就擺在你的面前,根本無需在特意去繞一個大大的圈子。懂你的自然會懂,不懂的也無需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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