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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吳鉤的鉤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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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龍鎮
自五代以來,募兵制取代徵兵制。宋朝的兵役制度,也是以募兵制為基礎,無論禁兵、廂兵,大都採用招募的辦法。具體而言,“或募土人就所在團立,或取營伍子弟聽從本軍,或募饑民以補本城”,也就是三大途徑:一是招募本地居民,就地組隊;二是招收部隊子弟,子承父業;三是在饑荒時候,招募饑民入伍。經過遴選,身體強壯的編入禁兵,其餘的編入廂軍。
災年招募饑民入伍,可以說是宋朝的一項基本國策,也是宋朝基本上沒有出現大規模農民起義的根本原因。因為大規模農民起義,必須具備大量的饑民。而宋朝統治者憑藉雄厚的經濟實力,將饑民招募入伍,讓他們當兵吃糧,不但消除了反抗因素,而且增強了鎮壓力量,“上可以足兵之用,下可以去民之盜,可謂一舉兩得。”當然,這樣的做法也有它的問題,那就是導致宋朝軍隊過於龐大。以廂兵為例,宋朝開國的時候不到二十萬人,宋太宗年間便達到三十萬,宋真宗年間猛增至四十八萬,宋神宗年間更是達到五十多萬。增加的這些兵員,很大一部分是饑民。而廂兵主要用於勞役,不參加訓練,對於國防事業,並沒有直接的幫助。這也是宋朝軍隊雖然龐大,戰鬥力卻差強人意的一個主要原因。
除了招募,還有配隸,也就是將罪犯編入軍隊。《水滸傳》裡經常出現一個名詞,叫做“賊配軍”,說的就是這種情況。林沖發配滄州,進“牢城營”,最後去看守草料場,便是一名囚犯在宋朝從軍的完整流程。
配軍一般是充當廂兵,但是禁兵中也有配軍,稱為“雜役卒”。按規定,“犯罪法應配流者,其罪輕得免配行,盡以隸禁軍營為雜役”,也就是給禁兵當後勤兵,餵馬劈柴,燒水做飯,打掃廁所,沒有面朝大海,更沒有周遊世界。到了南宋,更是把罪犯當作軍隊的主力來使用,原因是“民之敢為盜者,皆桀黠無賴有勇力之人,配隸諸軍,正得其所”。
另外還有一種兵源,雖然不常用,但也有記錄,那就是抓壯丁。如宋徽宗年間,開封府“諸軍捉人刺涅,以補缺額”,宋高宗年間,“強刺平民為軍”,“諸將掠人為兵,補軍籍”。很顯然,這就不是募兵制,而是強行徵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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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來說,這個問題的表述是不準確的,因為宋朝並沒有兵役。可以說,宋王朝也是歷代王朝中不存在兵役制度的朝代,因為宋朝採取的是募兵制。
所謂兵役,即入伍乃是服役,是國民義務。而募兵制呢,則是指當兵是一種志願的職業,國家並不強制國民服兵役,是否入伍,全憑自願,而且,對於將士,國家要給他們發薪。
中國漢代實行的是全民義務兵役制,每一個成年男丁,都必須為國家服“正卒”役二年、“戍邊”一年。
從北魏到隋唐,則實行府兵制,即所謂“部分徵兵制”,國家將一部分民戶劃為“府戶”(軍戶),免其“租調”(人口稅),但軍戶必須世世代代服兵役,當朝廷需要士兵上戰場時,每戶要出一名男丁應召出征。父死子替,兄亡弟代,不可以逃役。而且,軍戶不但有服兵役之義務,而且每次入伍,所需盤纏、糧食、兵器、馬匹,都得自己解決,朝廷是不會給你掏一文錢的。
宋朝之後,元、明、清都退回到北魏—隋唐的府兵制。以明代為例,朱元璋繼承元統,延用軍戶制度,一批平民被劃入軍籍,世代承擔起服兵役的義務,子子孫孫都必須入伍當兵。每一家軍戶的男丁,都要分好正丁、次丁、餘丁、繼丁等名次,正丁必須到政府指定的衛所(通常很遙遠)服兵役,如果死亡,則由次丁、餘丁、繼丁依次遞補。軍餉則由軍戶屯種自給,不取於賦稅。
只有宋王朝自始至終實行募兵制。當兵成為了一種基於自願選擇的職業,入伍不再是臣民必須履行的義務——換言之,宋朝人已經不用服兵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