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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阮國盛律師

    夫妻雙方可以分別訂立遺囑,也共可以共同訂立遺囑,共同訂立遺囑一般用於處分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但是這種遺囑一般只有夫妻雙方全都去世之後才能全部生效, 否則只有一方去世,只有部分一生效, 另一部分在世一方未生效,他可以變更。 自書遺囑只要是立遺囑人親筆書寫就可以,不是必須進行公證

  • 2 # 一紙家書

    先就題主兩個問題說一下結論:

    按照現行《繼承法》,夫妻共立一張遺囑有非常大的無效風險。

    遺囑不必須公證。

    以下就上述兩個結論,分別說明一下:

    共立一份遺囑為什麼會面臨極大的無效風險?

    中國現行《繼承法》中,規定的遺囑形式包括五種:自書、代書、公證、錄音、口頭。

    以上五種遺囑形式中,各有特點及訂立要求。如果夫妻共同訂立一份遺囑,會產生什麼樣的爭議?

    共立遺囑最終呈現的形式,一般都是一個人寫,兩個人簽名。那麼,這種遺囑形式,到底是屬於自書遺囑(自己書寫的)、還是代書遺囑(請別人代寫)?

    1.如果界定為自書遺囑。

    那麼,對於未進行書寫的人,僅僅是簽了名,沒有書寫遺囑原文,完全不符合自書遺囑的限定條件:

    自書遺囑必須是本人全文書寫

    自書遺囑中,不能出現任何其他人的筆跡(無論是正文、還是落款)。

    2.如果界定為代書遺囑。

    代書遺囑最關鍵的要求是:必須要有兩個及以上的無利害關係見證人,其中一人全文代為書寫,其他見證人全程見證書寫過程。

    假設我們把書寫人定義為“代書人”,第一,代書人屬於利害關係(夫妻關係屬於利害關係);第二,見證人的數量也不符合要求。

    所以,從判定上來講,夫妻共同訂立一份遺囑,不符合任何合法的遺囑形式。

    3.應該的做法。

    遺囑訂立,是為了確保有效,這樣未來才能按照訂立人的意願,把財產留給指定繼承人。上述做法,基本可以認定為:遺囑沒有什麼用。

    建議的做法是什麼?

    這種夫妻共立遺囑的情況,多數發生在一方書寫困難、或者兩位老人“圖省事兒”的情況。無論什麼原因,都建議要訂立兩份。這裡就面臨遺囑形式的選擇:

    如果雙方均具備書寫能力,可以分別書寫,訂立自書遺囑;也可以不自己寫,分別訂立兩份代書遺囑、或者公證遺囑。錄音遺囑不建議,口頭遺囑僅適用於危急時刻的特定情況,更不推薦。

    如果有不能書寫的人,建議採取代書或者公證遺囑的形式。

    遺囑需要公證麼?

    僅有“公證遺囑”這種合法形式,可以理解為是“必須公證”的。或者說,公證遺囑本身就是由公證處訂立、已經經過公證的遺囑。

    其他任何形式的遺囑,都不必須公證——或者說,不能公證。從公證處的角度,並不能判斷訂立人自己訂立的遺囑是否合法有效(合法有效性不僅僅表現在遺囑書寫上,而是要求訂立全過程必須合法、有效)。如果非要判定,還不如直接訂立一份公證遺囑來的更簡單。

    所以,通常情況下,只要不是在公證處訂立的遺囑,都不會公證。

    這裡給出的建議是:

    公證遺囑是目前繼承法中規定效力最高的遺囑形式。如果希望對遺囑進行公證,不如直接訂立公證遺囑。

    沒有像很多朋友們說的“收費高”的問題——很多地方,公證遺囑針對70歲以上老年人免費,對於其他年齡段的人,充其量也就是以“百元”為單位的收費——畢竟,人家付出了勞動,獲取回報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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