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評定國家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必須是在2014年1月1日之前成立,發展方向明確、有專職運營團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
2.領導團隊得力,機構設定合理,管理人員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佔90%以上,接受孵化器專業培訓的人員比例達30%以上。
3.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使用面積達20000平方米以上(專業孵化器達10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業使用的場地(含公共服務場地)佔75%以上。孵化場地面積的擴大,依據可自主支配性和在孵企業使用性的原則確定。
公共服務場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給在孵企業共享的活動場所,包括公共餐廳和接待室、會議室、展示室、活動室、技術檢測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務場地。
4.可自主支配場地內的在孵企業達80家以上(專業孵化器的在孵企業應達50家以上)。
5.累計畢業企業達到25家以上。畢業企業和在孵企業提供的就業崗位超過1200個(專業孵化器的畢業企業15家以上,畢業企業和在孵企業提供的就業崗位超過800個)。
6.孵化器中的在孵企業應有30%以上已申請專利。
7.在孵企業中的大專以上學歷人數應占企業總人數的70%以上。
8.孵化器自有種子資金或孵化資金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並至少有3個以上的資金使用案例。
9.孵化器的運營時間一般達3年以上,並按國務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要求,至少連續2年上報相關統計資料,且資料齊全、真實。
10.形成了創業導師工作機制和服務體系,能夠提供創業諮詢、輔導和技術、金融、管理、商務、市場、國際合作等方面的服務。
11.專業孵化器應具備專業技術領域的公共平臺或中試平臺,並具有專業化的技術服務能力和管理團隊。
12.屬經濟欠發達地區的孵化器,上述條件可適當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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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孵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1.企業註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
2.申請進入孵化器的企業,成立時間一般不超過24個月。
3.屬遷入的企業,其產品(或服務)尚處於研發或試銷階段,上年營業收入不超過200萬元人民幣。
4.在孵時限一般不超過42個月(納入“創新人才推進計劃”及“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的人才或從事生物醫藥、積體電路設計、現代農業等特殊領域的創業企業,一般不超過60個月)。
5.企業成立時的註冊資金,扣除“智慧財產權出資”後,現金部分一般不超過300萬元人民幣(納入“創新人才推進計劃”及“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的人才或從事現代農業等特殊領域的創業企業,一般不超過500萬元人民幣;屬生物醫藥、積體電路設計等特殊領域的創業企業,一般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
6.單一在孵企業入駐時使用的孵化場地面積,一般不大於1000平方米(從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領域的在孵企業,一般不大於3000平方米)。
7.在孵企業從事研發、生產的主營專案(產品),應符合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引發的《國家重點支援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8.在孵企業開發的專案(產品),智慧財產權界定清晰,無糾紛。
9.在孵企業團隊具有開拓創新精神,對技術、市場、經營和管理有一定駕馭能力。留學生和大學生企業的團隊主要管理者或技術帶頭人,由其本人擔任。
1.申請評定國家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必須是在2014年1月1日之前成立,發展方向明確、有專職運營團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
2.領導團隊得力,機構設定合理,管理人員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佔90%以上,接受孵化器專業培訓的人員比例達30%以上。
3.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使用面積達20000平方米以上(專業孵化器達10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業使用的場地(含公共服務場地)佔75%以上。孵化場地面積的擴大,依據可自主支配性和在孵企業使用性的原則確定。
公共服務場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給在孵企業共享的活動場所,包括公共餐廳和接待室、會議室、展示室、活動室、技術檢測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務場地。
4.可自主支配場地內的在孵企業達80家以上(專業孵化器的在孵企業應達50家以上)。
5.累計畢業企業達到25家以上。畢業企業和在孵企業提供的就業崗位超過1200個(專業孵化器的畢業企業15家以上,畢業企業和在孵企業提供的就業崗位超過800個)。
6.孵化器中的在孵企業應有30%以上已申請專利。
7.在孵企業中的大專以上學歷人數應占企業總人數的70%以上。
8.孵化器自有種子資金或孵化資金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並至少有3個以上的資金使用案例。
9.孵化器的運營時間一般達3年以上,並按國務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要求,至少連續2年上報相關統計資料,且資料齊全、真實。
10.形成了創業導師工作機制和服務體系,能夠提供創業諮詢、輔導和技術、金融、管理、商務、市場、國際合作等方面的服務。
11.專業孵化器應具備專業技術領域的公共平臺或中試平臺,並具有專業化的技術服務能力和管理團隊。
12.屬經濟欠發達地區的孵化器,上述條件可適當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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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孵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1.企業註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
2.申請進入孵化器的企業,成立時間一般不超過24個月。
3.屬遷入的企業,其產品(或服務)尚處於研發或試銷階段,上年營業收入不超過200萬元人民幣。
4.在孵時限一般不超過42個月(納入“創新人才推進計劃”及“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的人才或從事生物醫藥、積體電路設計、現代農業等特殊領域的創業企業,一般不超過60個月)。
5.企業成立時的註冊資金,扣除“智慧財產權出資”後,現金部分一般不超過300萬元人民幣(納入“創新人才推進計劃”及“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的人才或從事現代農業等特殊領域的創業企業,一般不超過500萬元人民幣;屬生物醫藥、積體電路設計等特殊領域的創業企業,一般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
6.單一在孵企業入駐時使用的孵化場地面積,一般不大於1000平方米(從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領域的在孵企業,一般不大於3000平方米)。
7.在孵企業從事研發、生產的主營專案(產品),應符合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引發的《國家重點支援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8.在孵企業開發的專案(產品),智慧財產權界定清晰,無糾紛。
9.在孵企業團隊具有開拓創新精神,對技術、市場、經營和管理有一定駕馭能力。留學生和大學生企業的團隊主要管理者或技術帶頭人,由其本人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