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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856303793766

    治安拘留以打架為例:

    1 一般流程是,打架,然後打不過的人報案,打得過的人離開了

    2 警察來,做筆錄,報案人肯定要的,如果沒有,只能找,找不到,只能去找受害人,有些直接進醫院的,只能到轄區醫院找,都找不到,呵呵。現場有受害人的做受害人,現場有證人的做證人的

    3 讓被打的人去醫院看傷,醫院有病歷以及CT拍片之類的,然後去公安局法醫那邊進行傷勢鑑定 4中間警察繼續到現場找證人,找兇器,找案件關聯的線索。 5 找受害人,認識對方的,基本可以做辨認筆錄固定證據了 6鑑定結果出來,構成輕傷的,轉刑事(有打擊數,呵呵,一般都喜歡,所以別說警察叔叔不喜歡處理小事情);然後地區不同,會有輕微傷和損傷不到輕傷程度的結論,這個是各地不同,其實就是不夠刑事。 7其實治安處罰,一般都不會去拘留,畢竟事實差不多了,取證差不多了,打的和被打的都喜歡調解,一方是反正被打了,賠錢,一方是打了人,不想被關,託關係調解,基本上私下和檯面上都會接觸,再不濟也會透過公安系統聯絡對方,撕逼調解價碼,一般的治安案件就是這樣,快的一週,慢的兩三月都有,最後調解完畢,雙方憤憤不平,說提籃子的人不行,說辦案民警不公,說我自己認識人多,反正嘴上基本不服軟。 8治安案件最噁心是兩人小打架,特別取不到現場證據,特別是旁邊有人看了都不作證,這個時候民警也寄希望於調解,畢竟強擼在道義上是可以的,法律上很多通不過,畢竟法制部門撕逼本領很強大,要找你問題絕對是可以的,比如為什麼調解,為什麼不去取證之類的云云,反正就是事後諸葛亮。 9 好了,進入答主正題,從6開始,證據取齊,民警就立於不敗之地,調解不下來,就下來就是抓人,首先是傳喚,要麼通知對方自首,要麼強擼去抓。到案,進辦案區,搜身,拿走身上手機手錶錢——放櫃子裡,不會拿走——做談話筆錄,筆錄完畢。開始填寫治安處罰呈請書,地方不同,有些地方手寫起來,有些地方直接電腦一體化,辦案負責人批好,辦案人員可以做一個治安處罰告知筆錄。這個時候呈請書到了法制部門,然後法制部門撕逼,你這個到案時間不對,那個時間填不好,你這個筆錄這不行,這個文書那不行,民警還沒簽字,然後伺候好,改好,報縣局一級領導也就是局領導批——中間省略一些領導不在批不了,領導聯絡不到之類總會讓人糾結的事情—— 10 列印或者填寫(地區不同,方式不同,但是精髓流程差不多)處罰決定書(罰款的,可以直接去把錢交了,把發票給辦案民警——這個很重要,不然又引起法制部門撕逼了)、執行通知書(給拘留所的)、有工具收繳的填收繳通知書(刀槍棍棒之類的,槍不是gun,gun的話直接去看守所刑事了),然後安心送你去拘留所蹲了,反正拘留所也比較輕鬆。到案到拘留所,普通傳喚8小時,可以延長到24小時,當然,你要配合,基本上這個時間內可以去拘留所了,還有,凌晨0時1分和23時59分都算一天,所以,想偷懶,可以掐時間23時去,多呼吸下自由的空氣,但是不要作死。刑事拘留以打架為例: 1 一般流程是,打架,然後打不過的人報案,打得過的人離開了 2 警察來,做筆錄,報案人肯定要的,如果沒有,只能找,找不到,只能去找受害人,有些直接進醫院的,只能到轄區醫院找,都找不到,呵呵。現場有受害人的做受害人,現場有證人的做證人的 3 讓被打的人去醫院看傷,醫院有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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