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基本的量刑思路是:1、確定起點根據構成犯罪的入罪情節的嚴重程度,如入戶、數額較大、兩年三次、扒竊,等等,先在1年以下選擇一個量刑的起點。但是在確定量刑起點的時候,具體也還是要綜合考慮作案的時間、地點、手段等客觀情節。比如入戶盜竊,如果是白天,戶裡沒人,起點會輕一些;如果半夜去偷,戶裡有人在睡覺,那起點就會重一些。再如扒竊,在路邊或者公共汽車上的扒竊 ,就會重一些;在網咖裡的順手牽羊,就會輕一些。等等2、根據具體的犯罪情節確定基礎刑確定起點之後,再主要根據扣除入罪標準後剩餘的犯罪數額或者次數來修正刑罰。一般來說,每多盜竊1萬到2萬,量刑增加1-6個月;每多盜竊1次,量刑增加1-3個月。在這過程中,同樣也要考慮具體的情節來判斷,不是機械的。比如有的一次性偷了很多物品,那雖然同樣算“1次”,量刑增加的時候就要多一些;有的一次只偷了幾元錢,雖然也是“1次”,但量刑增加的就少一些。數額方面也一樣,有些財物的鑑定價值比較低,但是對被害人有特殊精神價值的,增加量刑也重一些;有些財物無法確定實際價值,不能算在數額裡(如只能確定手提電腦被偷,但沒有型號之類無法確定價值),但也要考慮,增加量刑時也要重一些。如果因多次犯罪,有多個入罪情節,一般是優先考慮“數額較大”的情節來入罪,然後對於其他的扒竊、入戶等情節,也是增加1-6個月的量刑。3、根據量刑情節進行修正上面只是根據犯罪事實確定了基礎的刑罰,但一些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節還未考慮。在基礎刑確定之後,就要用自首、立功、累犯之類的量刑情節來修正,不過這時候不是增加或減少幾個月,而是增加或減少百分比,最後同向百分比相加、逆向百分比相減,得出的就是最終的宣告刑。在整個過程中,具體選擇多少,都是法官自由裁量權的體現。即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不能超越框架,但在框架內的選擇和判斷,還是有一定自由的。而且,法官對於最終宣告刑的結果,還有20%的自由裁量權加以修正,以確保該案不會在計算之後與其他同類案件的量刑有明顯差異,使案件的處理符合罪刑相適應和量刑均衡。如果用盡法官自由裁量權,案件的量刑仍然與同類案件明視訊記憶體在差異,有違罪刑相適應原則,必須上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量刑。如果超出了法定量刑幅度的上限,那最高也只能判到上限,不過很少會有判決判到上限的,有這種情況一般都用自由裁量權往下降一兩個月,如法定量刑幅度3年以下的盜竊罪,即使有幾十次盜竊,最高一般也就是二年十個月或者二年十一個月,以留餘地。4、目前最大的問題,是盜竊罪數額較大三年以下的區間太小,難以準確區分不同情況。
最基本的量刑思路是:1、確定起點根據構成犯罪的入罪情節的嚴重程度,如入戶、數額較大、兩年三次、扒竊,等等,先在1年以下選擇一個量刑的起點。但是在確定量刑起點的時候,具體也還是要綜合考慮作案的時間、地點、手段等客觀情節。比如入戶盜竊,如果是白天,戶裡沒人,起點會輕一些;如果半夜去偷,戶裡有人在睡覺,那起點就會重一些。再如扒竊,在路邊或者公共汽車上的扒竊 ,就會重一些;在網咖裡的順手牽羊,就會輕一些。等等2、根據具體的犯罪情節確定基礎刑確定起點之後,再主要根據扣除入罪標準後剩餘的犯罪數額或者次數來修正刑罰。一般來說,每多盜竊1萬到2萬,量刑增加1-6個月;每多盜竊1次,量刑增加1-3個月。在這過程中,同樣也要考慮具體的情節來判斷,不是機械的。比如有的一次性偷了很多物品,那雖然同樣算“1次”,量刑增加的時候就要多一些;有的一次只偷了幾元錢,雖然也是“1次”,但量刑增加的就少一些。數額方面也一樣,有些財物的鑑定價值比較低,但是對被害人有特殊精神價值的,增加量刑也重一些;有些財物無法確定實際價值,不能算在數額裡(如只能確定手提電腦被偷,但沒有型號之類無法確定價值),但也要考慮,增加量刑時也要重一些。如果因多次犯罪,有多個入罪情節,一般是優先考慮“數額較大”的情節來入罪,然後對於其他的扒竊、入戶等情節,也是增加1-6個月的量刑。3、根據量刑情節進行修正上面只是根據犯罪事實確定了基礎的刑罰,但一些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節還未考慮。在基礎刑確定之後,就要用自首、立功、累犯之類的量刑情節來修正,不過這時候不是增加或減少幾個月,而是增加或減少百分比,最後同向百分比相加、逆向百分比相減,得出的就是最終的宣告刑。在整個過程中,具體選擇多少,都是法官自由裁量權的體現。即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不能超越框架,但在框架內的選擇和判斷,還是有一定自由的。而且,法官對於最終宣告刑的結果,還有20%的自由裁量權加以修正,以確保該案不會在計算之後與其他同類案件的量刑有明顯差異,使案件的處理符合罪刑相適應和量刑均衡。如果用盡法官自由裁量權,案件的量刑仍然與同類案件明視訊記憶體在差異,有違罪刑相適應原則,必須上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量刑。如果超出了法定量刑幅度的上限,那最高也只能判到上限,不過很少會有判決判到上限的,有這種情況一般都用自由裁量權往下降一兩個月,如法定量刑幅度3年以下的盜竊罪,即使有幾十次盜竊,最高一般也就是二年十個月或者二年十一個月,以留餘地。4、目前最大的問題,是盜竊罪數額較大三年以下的區間太小,難以準確區分不同情況。
數額方面在修八之前,盜竊罪的入罪標準是500-2000元,三年以上的標準是5000-2W那麼,即使跨度最大的500入罪、2W三年,中間也不過是19500元,這個數額平均分佈到30個月的跨度上(因為一般情況下,入罪考慮從最低的有期徒刑6個月起,不再考慮有期徒刑以下的拘役),平均每多650元就要增加一個月。而修八之後,入罪標準變成1000-3000,三年以上的標準變為3W-10W,這個跨度就大了。。。最小的是3000入罪、3W上檔,平均900元增加1個月;而最大的跨度是1000入罪、10W上檔,3300才增加1個月。兩種極端情況下差距很大。次數方面盜竊罪在數額方面的考量,還可以說是1998年至2013年經濟發展之後帶來的變化,在量刑的差距變小,但能夠從量刑反應區別;但是在次數方面沒有加重量刑的標準,無論盜竊多少次,只要沒有其他的數額巨大的情節,都只能在3年以下量刑,這個問題導致多次盜竊沒法在量刑上很好地體現出來,當盜竊次數超過一定限度之後,對“多次盜竊”的懲罰差距非常小,除了加重罰金之外,自由刑上已經很難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