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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汪正樓律師

    我認為是一樣的。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要搞清楚什麼是勞動合同的解除,以及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提前結束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解除的核心是時間未到,而人為的提前結束,要麼是勞動者提出,要麼是用人單位提出,具有一定的偶然性。

    大體分為以下種情形:

    1、協商一致解除,又分為兩種情形:

    勞動者提出,並協商一致,這種情形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提出,並協商一致,這種情形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2、勞動者單方面提出解除,又分為兩種情形:

    勞動者提出辭職,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正常合同期內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這種情形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者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理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情形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3、用人單位單方面提出解除,又分為三種情形:

    過失性解除,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情形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非過失性解除,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情形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性裁員,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情形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具體如下圖:

    在清楚瞭解除的情形後,我們發現,勞動合同的解除並沒有區分固定期限,還是無固定期限,只要達到條件後,同樣可以解除。

    為了消除大家對無固定期限的顧慮,《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特別將以上情形又重新羅列了一遍,而且在條文中特別寫到: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從以上可以看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一樣的。

  • 2 # Ciel不再

    先回答問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條件一樣。因為勞動合同法在規定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的條件時並沒有區分哪種型別的勞動合同(想了解具體內容自行找度娘)

    但我想您可能想要問經濟補償金計算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是不是拿的更多?因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聽著像“鐵飯碗”合同不會到期,要解除時應該多拿補償。而事實上無固定勞動合同並不是鐵飯碗也不會多拿補償金。理由如下:

    不管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計算經濟補償金時考慮的點只有兩點:

    1.是非法強制解除還是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如果企業單方面非法解除那麼一般是服務年限的2倍,而且沒有12個月的封頂上限。比如你在公司服務了15年,公司非法解除,你可以拿到解僱前十二個月稅前平均工資的30倍=15*2

    2.如果是協商一致解除,最少的一般都是按照你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稅前工資乘以你的服務年限,但最高不超過12,也就是說即使你服務了15年,法定最多也就12個月工資。當然企業願意多給你愉快解除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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