堤防工程施工質量評定與驗收規程
堤防工程施工質量評定與驗收規程(試行)
1 總則
1.0.1 為使堤防工程施工質量評定和驗收標準化、規範化,特制定本規程。
1.0.2 本規程適用於l、2、3級堤防工程,4、5級堤防工程可參照執行。
1.0.3 堤防工程施工質量評定和驗收應以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批准的設計檔案、施工合同、施工圖紙等為依據。
1.0.4 堤防工程施工質量等級分為“合格”和“優良”兩級。
1.0.5 工程中採用現有標準未涉及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裝置時,應制定相應的質量評定標準和驗收辦法,並由專案法人報專案主管部門批准。
1.0.6 堤防工程施工質量評定和驗收除應執行本規程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其它有關標準和規定的要求。工程專案劃分。
2.1 一般規定
2.1.1 堤防工程劃分為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單元工程。專案劃分見附錄a。
2.1.2 專案劃分由專案法人或委託監理單位組織設計及施工等單位共同商定,同時確定主要單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並將劃分結果報相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認定。
2.2 單位工程劃分
2.2.直單位工程根據設計及施工部署和便於質量管理等原則進行劃分。
2.2.2 堤防工程專案一般劃分為堤身、堤岸防護、交叉聯接建築物和管理設施等單位工程。在僅有單項加高加固或基礎防滲處理等專案時,也可單獨劃分為單位工程。
2.2.3 根據實際情況按下述原則劃分單位工程:
1 一個工程專案由若干專案法人負責組織建設時,每一專案法人所負責的工程可劃為一個單位工程。
2 一個專案法人所負責組織建設的工程,可視規模按照堤段劃分為若干個單位工程。
3 較大交叉聯接建築物可以每一獨立建築物劃為一個單位工程。
4 堤岸防護和管理設施工程可以每一獨立發揮作用的專案劃為一個單位工程。
2.3 分部工程劃分
2.3.1 分部工程應按功能進行劃分。同一單位工程中,同類型的各個分部工程的工程量不宜相差太大,不同型別的各個分部工程的投資也不宜相差太大。
2.3.2 堤身單位工程可劃分為堤基處理、堤身填(澆、砌)築、堤身防滲、壓浸平臺、填塘固基、堤身防護、堤腳防護等分部工程。
2.3.3 堤岸防護單位工程可劃分為護腳和護坡等分部工程。
2.3.4 交叉聯接建築物單位工程按sll76—96《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質量評定規程》劃分分部工程。
2.3.5 管理設施單位工程可劃分為觀測設施、生產生活設施、交通、通訊等分部工程。當交通、通訊工程投資規模較大並單獨列項時也可將其劃分為一個單位工程。
2.4 單元工程劃分
2.4.1 單元工程按照施工方法、部署、以及便於進行質量控制和考核的原則劃分。
2.4.2 不同工程按下述原則劃分單元工程:
土方填築按層、段劃分;吹填工程按圍堰倉、段劃分;防護工程按施工段劃分。混凝土工程按sdj249.1—88《水利水電基本建設工程單元工程質量等級評定標準》(試行)劃分。
5 砌石堤按sl49—94《水利水電基本建設工程單元工程質量等級評定標準(七)》劃分。
6 交叉聯接建築物和管理設施等工程按相關標準劃分。
堤防工程施工質量評定與驗收規程
堤防工程施工質量評定與驗收規程(試行)
1 總則
1.0.1 為使堤防工程施工質量評定和驗收標準化、規範化,特制定本規程。
1.0.2 本規程適用於l、2、3級堤防工程,4、5級堤防工程可參照執行。
1.0.3 堤防工程施工質量評定和驗收應以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批准的設計檔案、施工合同、施工圖紙等為依據。
1.0.4 堤防工程施工質量等級分為“合格”和“優良”兩級。
1.0.5 工程中採用現有標準未涉及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裝置時,應制定相應的質量評定標準和驗收辦法,並由專案法人報專案主管部門批准。
1.0.6 堤防工程施工質量評定和驗收除應執行本規程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其它有關標準和規定的要求。工程專案劃分。
2.1 一般規定
2.1.1 堤防工程劃分為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單元工程。專案劃分見附錄a。
2.1.2 專案劃分由專案法人或委託監理單位組織設計及施工等單位共同商定,同時確定主要單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並將劃分結果報相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認定。
2.2 單位工程劃分
2.2.直單位工程根據設計及施工部署和便於質量管理等原則進行劃分。
2.2.2 堤防工程專案一般劃分為堤身、堤岸防護、交叉聯接建築物和管理設施等單位工程。在僅有單項加高加固或基礎防滲處理等專案時,也可單獨劃分為單位工程。
2.2.3 根據實際情況按下述原則劃分單位工程:
1 一個工程專案由若干專案法人負責組織建設時,每一專案法人所負責的工程可劃為一個單位工程。
2 一個專案法人所負責組織建設的工程,可視規模按照堤段劃分為若干個單位工程。
3 較大交叉聯接建築物可以每一獨立建築物劃為一個單位工程。
4 堤岸防護和管理設施工程可以每一獨立發揮作用的專案劃為一個單位工程。
2.3 分部工程劃分
2.3.1 分部工程應按功能進行劃分。同一單位工程中,同類型的各個分部工程的工程量不宜相差太大,不同型別的各個分部工程的投資也不宜相差太大。
2.3.2 堤身單位工程可劃分為堤基處理、堤身填(澆、砌)築、堤身防滲、壓浸平臺、填塘固基、堤身防護、堤腳防護等分部工程。
2.3.3 堤岸防護單位工程可劃分為護腳和護坡等分部工程。
2.3.4 交叉聯接建築物單位工程按sll76—96《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質量評定規程》劃分分部工程。
2.3.5 管理設施單位工程可劃分為觀測設施、生產生活設施、交通、通訊等分部工程。當交通、通訊工程投資規模較大並單獨列項時也可將其劃分為一個單位工程。
2.4 單元工程劃分
2.4.1 單元工程按照施工方法、部署、以及便於進行質量控制和考核的原則劃分。
2.4.2 不同工程按下述原則劃分單元工程:
土方填築按層、段劃分;吹填工程按圍堰倉、段劃分;防護工程按施工段劃分。混凝土工程按sdj249.1—88《水利水電基本建設工程單元工程質量等級評定標準》(試行)劃分。
5 砌石堤按sl49—94《水利水電基本建設工程單元工程質量等級評定標準(七)》劃分。
6 交叉聯接建築物和管理設施等工程按相關標準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