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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北京築龍數智招採
招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一)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檔案並將有關資訊洩露給其他投標人;
(二)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洩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資訊;
(三)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
(四)招標人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檔案;
(五)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六)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採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參考法條:《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
有6種情形,不管供應商是否串標,一旦出現下列情形,直接就會被認定為串通投標,投標將被認定無效。
第一種情形: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檔案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現在社會分工越來越細化,有些企業可能會把投標檔案的製作交給第三方公司來做,這就容易出現“撞衫”現象,所以,作為供應商應該警惕這種失誤。
第二種情形:不同投標人委託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這種情形和第一種類似,如果委託同一單位或個人辦理投標事宜就會被認定投標無效。
第三種情形: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檔案載明的專案管理成員或者聯絡人員為同一人。
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檔案聯絡人員為同一人,有些供應商辯稱是“重名”,但每個人的身份證號是唯一的,社保關係也是唯一的,一查就一目瞭然。
第四種情形: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檔案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要避免投標檔案的異常一致性和規律性。
第五種情形: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檔案相互混裝。
在財政部發布的第6號指導性案例,XX裝置購置採購專案舉報案中,就屬於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檔案或響應檔案混蓋公章,又無法提供合理解釋的,相當於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檔案相互混裝。《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施行之後,不同投標人之間混蓋公章的行為,構成該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檔案相互混裝”的情形。
第六種情形: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事實上,現實中很多串通投標的案例都是根據《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來認定的。因為根據《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很難認定供應商串標。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惡意串通,對供應商依照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對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供應商直接或者間接從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處獲得其他供應商的相關情況並修改其投標檔案或者響應檔案;
(二)供應商按照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的授意撤換、修改投標檔案或者響應檔案;
(三)供應商之間協商報價、技術方案等投標檔案或者響應檔案的實質性內容;
(四)屬於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供應商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參加政府採購活動;
(五)供應商之間事先約定由某一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
(六)供應商之間商定部分供應商放棄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或者放棄中標、成交;
(七)供應商與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之間、供應商相互之間,為謀求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應商的其他串通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