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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純鈞LHGR

    罪魁禍首當然是慕容博與玄慈。

    慕容博雖未直接參與殺戮,但禍事完全因他而起,且影響了後世宋遼關係,不論他有什麼理由,也是萬死難辭其咎,夷其九族亦不為過。只可惜慕容家乏嗣,無九族可殺。

    玄慈因急功近利,他非為大義,而是為了自己發跡,導致不辨真偽,釀下大禍。只因他的最初的動機並不純,故而其罪更比慕容博可惡,夷十族尚有餘辜,挫骨揚灰不抵其罪。

    餘者裡,汪劍通也算不得什麼好餅。身居高位,手握重權,不分青紅皂白,缺少主動思考的能力,這樣的傢伙竟然也是武林領袖之一,危害也是頗巨。正所謂“一將無能,累死千軍”,心再好,做錯事就是做錯事。這一來講,汪劍通不比三國馬謖值得可憐,馬謖當斬,汪劍通也不當活。

    餘者其實也就是嘍囉了,大部分也都被蕭遠山當場殺死。不過這些人倒是罪不至死,他們都屬於受武林領袖感召,偏聽偏信了一面之詞才犯下罪過,但這些人也不應輕饒,畢竟二十多人連一個會說人話的都沒有,很多人直至戰死都沒跟蕭遠山正常交流一下,沒發現攻擊錯目標。這幫傢伙耳軟心活,但禍根不是他們,按照江湖原則,廢了他們的武功,再隨便扔到江湖中也就是了。當然這麼做的話,他們的死亡風險也很高,不過那也是他們自作自受。

    只是說,相比之下,慕容博、玄慈、汪劍通,這三個傢伙連個墳都不配有,其他嘍囉還能混個入土為安。只不過,罵名是別想洗掉了。

  • 2 # 忘川274574729

    首先,我們要先從實行犯來看,玄慈方丈和其他十幾位武林高手密謀殺死喬峰的父母,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聯絡,屬於共同犯罪,雖然最後只有一個人殺死了喬峰的母親,但是按照共同犯罪“部分實行全部責任”的原則,對所有人都定故意殺人罪既遂;隨後他們又對喬峰的父親蕭遠山展開追殺,但是由於蕭遠山武功高強,他們沒能殺死他,這屬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因此在犯罪形態上屬於故意殺人罪未遂。最後,由於這些人實施了兩個犯罪行為,對他們應當按故意殺人罪既遂和故意殺人罪未遂數罪併罰。

    此外,玄慈方丈作為這次犯罪的帶頭大哥,他在這次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是這次共同犯罪的主犯。對主犯,刑法規定應從重打擊,對其定罪量刑,按照其所參與的、組織的、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其次,蕭遠山在遇到玄慈等人的襲擊後奮起反抗,雖然導致多人死亡,但是依舊構成正當防衛,並且沒有超過必要限度,不用承擔法律責任。根據《刑法》 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仍然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而蕭遠山所面對的真是兇手殺人的暴力犯罪,因此不用承當刑事責任。

    最後是慕容博,我們都知道這一切慘劇的發生都是由於慕容博從中挑撥,他騙玄慈方丈說蕭遠山是來搶少林寺武功秘籍的,因此才導致玄慈方丈帶著一眾武林高手故意殺人。那麼對慕容博應當如何定罪處罰呢?可能令大家失望的是,慕容博只能定故意殺人罪的教唆犯,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

    在這裡很多人都覺得慕容博應該是罪魁禍首,他至少應當是個間接正犯。但是法律對教唆犯達到間接正犯的標準有著嚴格的限制,成立間接正犯要求達到支配控制直接實施者的地步,但是,劇中慕容博顯然沒有達到控制支配玄慈方丈的程度,他僅僅是欺騙玄慈方丈,使其產生故意殺人的犯意而已。在這裡只能說是玄慈方丈交友不慎,輕易相信他人以至於被人當槍使,最後陷入犯罪深淵,身敗名裂。因此,我們在社會上交友也一定要擦亮眼睛,絕不能輕易相信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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