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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998436758653

    存在介入因素時,判斷先前行為與最終結果有無因果關係,判斷標準是:先前實行行為→介入因素→實害結果

    (1)先前行為對結果發生所起的作用大小

    作用大者,則先前行為與結果有因果關係;反之無。這裡的作用大小,是指先前行為導 致結果發生的危險性大小。這種危險性大小,是根據生活經驗的蓋然性大小(機率大小)來判斷。一般認為,重傷行為對死亡結果作用大,輕傷行為對死亡結果作用小。

    (2)介人因素異常性的大小

    這是指在先前行為製造的危險流在發展過程中,出現了介入因素,該介入因素的出現是 否異常。對此主要考察先前行為與介入因素的關聯性大小。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現是先前行為導致的,則介入因素這裡包括四種情形:先前行為必然導致介入因素出現;先前行為通常導致介入因素出現;先前行為很少導致介入因素出現;先前行為與介入因素的出現無關。大致而言,前兩種情形的介入因素不算異常,後兩種情形的介入因素較為異常。例如,甲持刀近距離追殺乙,乙為了逃命而闖紅燈,被車撞死。乙的闖紅燈行為不算異常。又如,甲偷了乙一塊錢,乙為了追回自己的一塊錢而不顧危險闖紅燈,被車撞死。乙的闖紅燈比較異常。

    這表明,在判斷介入因素的異常性,或者先前行為與介入因素的關聯性時,不能孤立地 判斷,而應情景化判斷。例如,孤立地看,車禍的發生很異常,但如果情景化判斷,則不一定。例如。甲突然將乙推到高速公路上,丙剎車不及軋死乙。該車禍不算異常。

    (3)介入因素本身對結果發生所起的作用大小

    作用大者,則表明先前行為與結果無因果關係;反之有。

    上述三點需綜合判斷,根據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得出最終結論。根據介入因素三標準,上述例1 (車禍案)中,第一,重傷對死亡結果作用大,前後有因果關係;第二,車禍很異常,前後沒有因果關係;第三,車禍對死亡作用大,前後沒有因果關係。綜合結論,甲的重傷行為與乙的死亡沒有因果關係。死亡應歸因於第三人的車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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