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Club>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能代表什麼?
7
回覆列表
  • 1 # 山東李廣友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是代表建築區劃內或者說物業管理區域裡全體業主的法定組織,業主大會是意思表示機構、決策機構;業主委員會則是業主大會的行動機構、執行機構;二者互補組成小區民事行為能力組織。

    業主大會是有建築區劃內或者說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委員會則是經過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的。

    業主大會一經設立,便永續伴隨著小區的物理存在而存在,除非物業管理區域發生變更要進行登出。

    業主委員會則會存在著各種事實上的狀態,比如有一定的屆別和任期,有相對固定的組成人員和穩定的職責分工,也有可能出現異常:解散、員額不足、難以為繼等等。

    業主大會能夠決定建築區劃內或者說物業管理區域裡涉及到的重大問題,比如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規定:

     《物權法》第七十六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決定前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所謂的共同決定日常常見的形式就是經由業主大會會議投票進行決定。

    業主委員會則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或者按照業主大會的授權開展工作,法規規定的職責主要有:

    《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瞭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從法律的規定性上來看,業主委員會更多的承擔著組織者、召集人、代理人、協調者、監督者、執行人等等這樣一些事務性的任務。而實際的情況往往因為小區戶數眾多、業主共同決定和業主大會會議組織難加上小區事務緊急有迫切,往往會把業主委員會置於決策和執行這樣一個全職全能的境遇,並因此引發眾多的問題,需要注意和儘量的避免。好在,隨著網際網路工具的開發和運用,解決效率與公平的路徑、技術和工具越來越多,業主委員會存在著現實要求和法律規定的巨大矛盾的狀態會很快有解脫的可能。

    另外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是一種文化形式、一種文明境界,屬於精神進階,藉以建立小區內在的秩序和規則。

    比業主委員會更應當受到關注的是業主大會,由全體業主組成的業主大會應當得到重視和滿足。業主大會作為小區的意思表示機關不應當被忽視,業主委員會作為小區的行動執行機關不應當被過分的強調和神化。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港臺有雪花兒飄歌詞的歌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