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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mliho939

    現如今,由於孩子的大部分時間都會在學校度過,有時候難免磕磕碰碰,我們身邊也會經常聽到說有誰的小孩在學校受傷。那麼問題來了,萬一小孩子在學校真的受傷了,該由誰來擔責?本文揚遠律師將結合相關法律法規為各位家長解釋該問題。 案例介紹:7歲小男孩(小周)參加培訓機構跆拳道時,不慎摔倒磕壞了門牙。事後,他的父母一紙訴狀將培訓機構告上了法庭,要求培訓機構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費用共計兩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侵權責任法》,當教育管理物件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時,教育機構的歸責原則為過錯推定,即教育培訓機構應舉證證明其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否則就應當推定其有過錯並應負民事責任。鑑於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培訓機構已經盡到教育、管理責任,故培訓機構應對小周的損害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綜上,法院判決培訓機構支付醫療費、交通費、護理費共計5000餘元,至於小周父母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金,由於小周的傷勢尚未構成傷殘等級,也沒有證據證明其受到了嚴重精神損害,故不予支援。 揚遠分析: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害時,教育機構承擔過錯推定責任。 1.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2.根據侵權責任法司法解釋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推定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教育機構可以舉證證明自己不存在違反教育、管理職責的過錯。能夠推翻該過錯推定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害時,教育機構承擔過錯責任。 1.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2.根據侵權責任法司法解釋第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能夠證明教育機構未盡法律、法規規定的相應的教育、管理職責,應當認定其對未成年學生的教育、管理存在過錯。 三、第三人侵權時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 1.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2.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四十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揚遠總結:由此可見,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學校或者是其他學習機構,受到人身損害的,由實施侵權的人負責,侵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監護人承擔責任。但是如果學習的機構或者場所未能盡到監督的職責,而造成人身損害的,由學校或者是機構應該承擔補充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盡到了監督的職責,則是不用負責任! 孩子在教育培訓機構發生人身傷害教育培訓機構是有相應的教育、管理職責的。這種教育、管理職責是全面性的,不僅僅是在發生傷害事故之前要注意,在發生傷害事故之後,教育培訓機構也應盡到積極救助義務,比如及時撥打急救電話、採取合理救助措施、及時通知家屬等等。 作為孩子家長,要注意孩子的健康教育,履行法律所規定的監護義務,如孩子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發生人身傷害事件,家長應積極溝通協商,注意儲存相關證據,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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