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京都老客41118
-
2 # 浙NB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
1.“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2.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3.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4.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
3 # 三少爺29638291
無責是指什麼樣的無責,要是車停在那裡被非機動車撞上,全責是非機動車,小車無責,但是非法停車的話,要扣分罰款,也要承擔一點相應的責任
-
4 # 開啟車窗看景色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有證據證明機動車並無責任,但也得承擔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為什麼?有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明確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這條規定,我想是出於兩個基點。一是從史以來,非機動車、行人一直被認為在共同參與交通出行中是受保護的"弱勢群體”,只要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是強者,儘管無責,也需要做出一定的賠償。二是機動車都有交強險,10%的賠償完全可以由交強險部分承擔,算是人道主義補嘗,這樣的交通定責一直延續到現在,但這種判罰究竟合不合理,曾一度引起網民們的熱議,“弱勢群體”違章,由機動車來承擔部分賠償責任,是不是助長了這些“弱勢群體”違章現象,對治理交通亂象是利大於弊還是弊大於利,還是互相可以扯平呢?這個爭論不休的話題,隨著近日廣東省中山市第一法院判處的一起因行人違反交通規則致摩托車駕駛人死亡的案件,行人胡某因此獲刑10個月,緩刑一年,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20萬元,人們從中找到了答案。那就是在總的法律框架內,對共同參與交通通行的無論是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誰觸犯了法律誰擔責,法律不偏向任何一方,體現出法律的尊嚴、公平和公正。
我認為,儘管法律上並設有明確規定行人違反交通規則,也一樣會獲刑,一樣做出經濟賠償,但法律在實際運用中會根據客觀事實,靈活掌握。
交通參與者共同享有路權,共同承擔責任的這一做法,會給創造良好的交通秩序帶來更大的益處。
-
5 # 長老83339889
法律法規面前人人平等,唯有交通法規背離了這一法律最基本的基石,也是當前交通混亂,要化大力氣,大人力也難以改善的原因之一。
-
6 # 享受寂寞3195
記得去澳門,導遊告訴團員,必須在斑馬線過馬路,否則出了事故你還要賠人家司機的錢。結果所有團員嚴格遵守,沒有一個人敢不走斑馬線亂穿馬路的。
-
7 # 來風102781141
這是指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情形時,才承擔的法律責任。具體內容是:
”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
8 # 曹娥人
這個就是強勢和弱勢之分的緣過,但往往是這些人性化處理,使開非機動車的人有僥倖心理而繼續他們的陋習,往往不太願嚴格遵守交通法規了。
相關內容
-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相撞後機動車駕駛員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嗎?
- 機動車撞到了行人,什麼條件下無責?
-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全責方孕婦司機說自己受傷了,無責方有責任賠償孕婦嗎?有何依據?
- 行人在斑馬線闖紅燈,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應判誰的責任?
- 行人與機動車如何利用好“斑馬線”?如何培養交通參與者的安全意識?
- 你怎麼看待現在行人闖紅燈,機動車讓行或者不讓行的問題?
- 為什麼有時行人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即使行人全責,也要求機動車多少賠一些?
- 行人闖紅燈與機動車發生事故,會怎麼劃分責任?機動車是否要擔責任?
- 騎電單車過斑馬線,機動車不禮讓,算是機動車違章嗎?禮讓行人是不是理解為只讓步行的人?
- 機動車過馬路未避讓行人如何處罰?
道理很簡單!你倆的武器不一樣!行人再錯,不會導致傷人,對對方沒有任何傷害!但機動車借用幾百公斤甚至幾千公斤的裝置,非常容易造成行人家破人亡!傷害太大!你會致使一個家庭甚至很多家庭陷入長期的巨大悲痛之中,無法挽救!這也是現在判罪時先無罪推定以及少殺人的根本原因!人活著,什麼事情都有救!人死了,或者被你撞殘了,他(她可能一輩子從此無幸福可言)這種處理方式表面上似乎不公平!但就是要讓開車的人謹慎再謹慎,行人的一時衝動最多導致你減速!而你的一衝動卻可以造成一個家庭的悲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