刻章需要到註冊所在地公安機關進行公章刻製備案,在備案審批後到當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章單位刻制。刻章備案流程:1、申請:申請人到合法的印章製作單位提出印章刻制申請。2、受理:接件受理人員核驗申請材料,當場作出受理決定。材料不齊,告知補齊材料,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3、審查:對符合申請條件的人員材料進行稽核,當場對經辦人影像資訊進行採集,實施人證一致資訊比對透過的,予以受理並出具《刻章回執》;申請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當場更正的,退回當場更正後予以受理並出具《刻章回執》。4、領取結果:申請人按約定的方式到印章製作單位領取印章。擴充套件資料 印章治安管理辦法:第二章 印章管理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買賣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第六條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共青團、工會、婦聯等機關、團體的印章制發,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第七條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共青團、工會、婦聯等機關、團體的各級組織、機構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發機關的印章管理部門開具公函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即辦理並出具準刻證明。第八條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和各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需要刻制印章的,應當憑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刻制證明和單位成立的批准文字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準刻手續。無上級主管部門的,應當憑登記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到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準刻手續。辦理準刻手續的經辦人員,需持刻制單位的委託證明和本人身份證明;辦理人名章準刻手續的,同時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證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發準刻手續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出具準刻證明;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刻章需要到註冊所在地公安機關進行公章刻製備案,在備案審批後到當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章單位刻制。刻章備案流程:1、申請:申請人到合法的印章製作單位提出印章刻制申請。2、受理:接件受理人員核驗申請材料,當場作出受理決定。材料不齊,告知補齊材料,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3、審查:對符合申請條件的人員材料進行稽核,當場對經辦人影像資訊進行採集,實施人證一致資訊比對透過的,予以受理並出具《刻章回執》;申請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當場更正的,退回當場更正後予以受理並出具《刻章回執》。4、領取結果:申請人按約定的方式到印章製作單位領取印章。擴充套件資料 印章治安管理辦法:第二章 印章管理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買賣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第六條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共青團、工會、婦聯等機關、團體的印章制發,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第七條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共青團、工會、婦聯等機關、團體的各級組織、機構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發機關的印章管理部門開具公函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即辦理並出具準刻證明。第八條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和各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需要刻制印章的,應當憑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刻制證明和單位成立的批准文字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準刻手續。無上級主管部門的,應當憑登記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到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準刻手續。辦理準刻手續的經辦人員,需持刻制單位的委託證明和本人身份證明;辦理人名章準刻手續的,同時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證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發準刻手續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出具準刻證明;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