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條 原始憑證的基本要求是: (一)原始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憑證的名稱;填制憑證的日期;填制憑證單位名稱 或者填制人姓名;經辦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憑證單位名稱;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 價和金額。 (二)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蓋有填制單位的公章;從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 必須有填制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自制原始憑證必須有經辦單位領導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員籤 名或者蓋章。對外開出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本單位公章。 (三)凡填有大寫和小寫金額的原始憑證,大寫與小寫金額必須相符。購買實物的原始 憑證,必須有驗收證明。支付款項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單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證明。 (四)一式幾聯的原始憑證,應當註明各聯的用途,只能以一聯作為報銷憑證。 一式幾聯的發票和收據,必須用雙面複寫紙(發票和收據本身具備複寫紙功能的除外) 套寫,並連續編號。作廢時應當加蓋“作廢”戳記,連同存根一起儲存,不得撕毀。 (五)發生銷貨退回的,除填制退貨發票外,還必須有退貨驗收證明;退款時,必須取 得對方的收款收據或者匯款銀行的憑證,不得以退貨發票代替收據。 (六)職工公出借款憑據,必須附在記帳憑證之後。收回借款時,應當另開收據或者退 還借據副本,不得退還原借款收據。 (七)經上級有關部門批准的經濟業務,應當將批准檔案作為原始憑怔附件:如果批准 檔案需要單獨歸檔的,應當在憑證上註明批准機關名稱、日期和檔案字號。
第四十八條 原始憑證的基本要求是: (一)原始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憑證的名稱;填制憑證的日期;填制憑證單位名稱 或者填制人姓名;經辦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憑證單位名稱;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 價和金額。 (二)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蓋有填制單位的公章;從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 必須有填制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自制原始憑證必須有經辦單位領導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員籤 名或者蓋章。對外開出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本單位公章。 (三)凡填有大寫和小寫金額的原始憑證,大寫與小寫金額必須相符。購買實物的原始 憑證,必須有驗收證明。支付款項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單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證明。 (四)一式幾聯的原始憑證,應當註明各聯的用途,只能以一聯作為報銷憑證。 一式幾聯的發票和收據,必須用雙面複寫紙(發票和收據本身具備複寫紙功能的除外) 套寫,並連續編號。作廢時應當加蓋“作廢”戳記,連同存根一起儲存,不得撕毀。 (五)發生銷貨退回的,除填制退貨發票外,還必須有退貨驗收證明;退款時,必須取 得對方的收款收據或者匯款銀行的憑證,不得以退貨發票代替收據。 (六)職工公出借款憑據,必須附在記帳憑證之後。收回借款時,應當另開收據或者退 還借據副本,不得退還原借款收據。 (七)經上級有關部門批准的經濟業務,應當將批准檔案作為原始憑怔附件:如果批准 檔案需要單獨歸檔的,應當在憑證上註明批准機關名稱、日期和檔案字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