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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daazhu2

    一般來說,是先請辭,如果繼續聘請,就爭取減輕,為自己的客戶實現最大的價值。

    至於揭發就沒有必要了,畢竟是自己的客戶。有保密的義務,沒有讓自己處於一個左右為難,事後被人報復的境地。如果別人的當事人,那是可以告發的,因為你在為正義。

    我覺得在法律與職業道德之間,一貫先保守好自己的職業道德。社會上每個人先做好了自己,堅守了 自己的職業道德,出現的法律偏差也不會太多。

  • 2 # 阿軍看世界

    首先依據事實和法律作出初步評估,以專業的法律知識初步分析出當事人會受到法律的懲罰後果。其次,告知當事人應該受到的懲罰事實,並給以法律依據釋明。再次,用專業的法律知識給當事人在法律範圍內最大限度的減輕處罰辯護,而不是去遊離於法律之外的手段。這樣才是個對法律有貢獻的合格法律工作者!!

  • 3 # 家子說法

    首先明確一點,刑事案件裡,所有的律師,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是明確知道自己的當事人真的犯了法!!!

    律師並不是只能為完全無辜的人辯護!

    現實是律師往往是為真正有罪的人辯護的。

    一個刑事案件的基本流程是,公安機關偵查——檢察機關公訴——法院審判。

    按照這個流程,犯罪嫌疑人請律師的機率是逐步加大的。也就是相對而言,公安機關偵查階段請律師的當事人最少,法院審判階段請律師的當事人最多。

    而一般當事人只有被刑事拘留了才會意識到問題嚴重了,才會去請律師。

    那我們看看刑事拘留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也就是說,一般被拘留已經意味著當事人很大機率是真的犯法了。在之後檢察院公訴,法院審判,要求是越來越嚴了。也就是說,越往後一個階段,當事人犯法的機率越大。

    所以說,律師真的很清楚自己當事人很大可能——而且往往是很明確——知道自己的當事人犯法了。

    那麼律師在這種情況下怎麼辦呢?

    當然是繼續代理啊。

    首先,律師並不是審判機關,也不是正義化身,只是一個職業。他存在的目的只是為當事人在法律範圍內謀求最大的合法利益。當然,你要說的高尚點,說是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避免當事人在強權機關面前的無助也可以。但,律師並不是只能為無辜者辯護,這是必須明確的。

    其次,律師並不是只能為當事人做無罪辯護,還可以作罪輕的辯護,還可以為當事人爭取輕刑,都是可以為當事人爭取利益的。比如,審判機關忽視了當事人自首的情節,律師就可以提出來,為當事人爭取自首減輕刑罰。再比如,律師瞭解到當事人掌握了其他人犯罪的資訊,也可以鼓勵當事人檢舉揭發,為當事人爭取減輕刑罰的機會。還比如,當事人本來應當定盜竊,被公安機關認成搶劫,律師也可以去主張。

    最後,如果律師掌握了公安機關沒有掌握的其他犯罪情形,按照法律規定,除特殊情況外,是應當為當事人保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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