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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柴桑周瑜

    可能要負擔民事賠償了,所以在社會工作當中我都會去一些比較少口角的地方工作。

    我本人屬於比較怕口角的人,一旦發生口角或發現對方不講道理就給錢走人了事。

    我的工作性質決定了,我跟什麼人接觸,所以一旦有商業糾紛的時候我直接認輸。

    所以出門在外,不要發生與他人的口角為上策。

    一旦發生了問題,我就自己恐懼,我會立刻給錢了事。

    從法律角度考慮:對方跟你發生口角,身亡了,你肯定要負責。

    所以跟我吵架的都是20-30週歲的年輕人,向這種事情還沒有遇到。

    我會中國各地的方言,所以遇到吵架的事情很底,一旦遇到了只能認栽了。

    出門在外一旦遇到這樣的事情,我只有陪錢了結事情。

  • 2 # 孤獨1749

    看了不少案例,一些身體本身存在疾病的人主要是老年人,因為和他人吵架,一激動就永遠倒下,最終家屬找對方要求高額賠償,起訴後很多時候都是判決承擔了部分責任,有時無法查清死亡和吵架之間的因果關係則會適用公平原則補償對方,根據侵權責任法等法律大致說說判決依據。

    民事賠償責任的依據一般還是根據根據過錯程度,對方死亡結果的原因力分析,侵權人和對方死亡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及因果關係大小,是劃分責任的唯一尺度。一般有人死亡,特別是猝死的情況,為了責任承擔有充分的法律依據,多數情況都是要進行驗屍程式的,對於死亡原因必須有一個基本的結論,即死亡的直接原因,同時公安部門也會查明導致死亡是否還有其他可能性包括間接因素的影響。如果死亡是某種疾病導致,吵架人的爭吵誘發了該疾病,特別是明知對方有急性疾病的,一般情況下也認定爭吵人存在一定的過錯,死者自身疾病是主要原因,多數情況可能判決侵權人承擔10%至20%的賠償責任。還有一種情況就是無法查清死亡原因,沒有什麼疾病的,這種情況下其實雙方都沒有過錯,過錯原則不能適用,一般適用公平原則,由爭吵方適當補償對方部分損失,這個雖然不算是賠償責任,實際上也是賠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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