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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玄楊天下

      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條文註釋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1)銷售者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從中謀利的故意。(2)銷售者在客觀上實施了“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等行為。所謂“在產品中摻雜、摻假”, 是指在產品中摻入雜質或者異物,致使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產品明示質量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降低、失去應有使用效能的行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種使用效能的產品冒充具有該種使用效能的產品的行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級、低檔次產品冒充高等級、高檔次產品,或者以殘次、廢舊零配件組合、拼裝後冒充正品或者新產品的行為。“不合格產品”,是指不符合《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質量要求的產品。(3)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必須達到五萬元以上,才構成犯罪,如果銷售金額不足五萬元的,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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