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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a不會愛的小笨蛋

    籃球是由美國馬薩諸塞州斯普林菲爾德(舊譯麻省春田)市基督教青年會(YMCA)訓練學校的體育教師詹姆士•奈史密斯博士(Dr.James Naismith)發明。起源:  籃球運動於1891年起源於美國,它是由美國馬薩諸塞州斯普林菲爾德(舊譯麻省春田)市基督教青年會(YMCA)訓練學校的體育教師詹姆士•奈史密斯博士(Dr.James Naismith)發明。 起初,奈史密斯將兩隻盛梨用的籃子,分別釘在學校體育館二樓走廊兩邊的護欄上,梨籃上沿距離地面3.05米,用足球作比賽工具,向籃投擲。  籃球運動是以投籃、上籃和扣籃為中心的對抗性體育運動之一,是可以增強體質的一種運動。發展過程:  1891年12月初在美國馬薩諸塞州斯普林菲爾德(Springfield)市基督教青年會國際訓練學校(後為春田學院),該校體育教師詹姆斯·奈史密斯(James Naismith)博士為了解決冬季室外寒冷,橄欖球、棒球無法正常開展而發明了籃球,他借鑑了籃網球(netball)的規則,當年的籃球規則只有13條,奈史密斯博士於1939年去世,終年78歲。他未曾料到,由他建立的籃球專案竟然已經發展為美國國內的第三運動以及世界第十大球類運動,參與人數甚至略微超過了冰球。為了紀念奈史密斯博士發明籃球的功績,在春田學院校園內修建了美國籃球名人館—詹姆斯·奈史密斯紀念館。  1891年,奈史密斯在 馬薩諸塞州斯普林菲爾德基督教青年會國際訓練學校任教。他從當地兒童喜歡用球投向桃子筐(當地盛產桃子,各家各戶都備有桃筐)的遊戲中得到啟發,創編了籃球遊戲。  起初,奈史密斯將兩隻籃筐別釘在健身房內看臺的欄杆上,籃筐上沿距離地面3.04米(約10碼),用足球作比賽工具,向籃投擲。投球入籃得1分,按得分多少決定勝負。每次投球進籃後,要爬梯子將球取出再重新開始比賽。以後逐步將竹籃改為活底的鐵籃,再改為鐵圈下面掛網。人們稱這種遊戲為“奈史密斯球”或“筐球”,很長一段時間之後,經過他與同事們反覆商量才定名為“籃球”。  奈史密斯30歲時便發明了籃球,但籃球誕生後近半個世紀始終被人們所忽視,直到1936年柏林奧運會上才受到應有的尊重。75歲高齡的奈史密斯隨美國籃球隊抵達柏林,但美國籃球隊教練只負責他從美國到柏林的機票費,不承擔其在柏林的旅館費和入場券費用。而美國奧委會對此置之不理,使得這位籃球之父心情十分沉重。  國際業餘籃球聯合會首任秘書長威廉·瓊斯則很尊重和敬佩他,不僅解決了他的旅館費用,並邀請他為奧運會首場籃球比賽開球。開球前,瓊斯向全體參賽運動員介紹了這位籃球發明者,奈史密斯受到大家的熱烈歡迎。全部比賽結束後,瓊斯又安排奈史密斯主持發獎儀式,並授予他一枚奧林匹克特別勳章表彰他發明籃球的功績。當一位德國小姑娘向他敬獻月桂冠時,奈史密斯欣喜若狂,激動得把帽子拋向天空。  奈史密斯於1939年逝世。為了永遠懷念這位籃球運動先驅,國際籃聯在1950年第1屆世界男子籃球錦標賽期間舉行的第一次中央局,決定把世界男子籃球錦標賽的金盃命名為“奈史密斯杯”。  到1893年,才形成近似現代的籃板球、籃圈和籃網。最初的籃球比賽,對上場人數、場地大小,比賽時間均無嚴格限制。只需雙方參加比賽的人數必須相等。比賽開始,雙方隊員分別站在兩端線外,裁判員鳴哨並將球擲向球場中間,雙方跑向場內搶球,開始比賽。持球者可以抱著球跑向籃下投籃,首先達到預定分數者為勝。1892年,奈史密斯制定了13條比賽規則,主要規定是不準持球跑,不準有粗野動作,不準用拳擊球,否則即判犯規連續3次犯規判負1分;比賽時間規定為上、下半時,各15分鐘;對場地大小也作了規定。上場比賽人數逐步縮減為每隊10人、9人、7人,1893年定為每隊上場5人。  相對於原始的五大宗旨以及十三籃球競賽規則來說,1893年的規則又進一步得到了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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