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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人不能借用子公司或母公司資質參與投標,似乎已經沒有過多疑問。但是在招標檔案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投標人能否使用其非獨立法人的下屬機構(以下簡稱“下屬機構”)下屬機構取得的某項資質參與投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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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財務意識流

    一家人不說兩家話,投標人是可以使用下屬機構資質參加投標的,只是這種做法不太常見。

    首先要明確下屬機構的性質,如果是母子公司的關係,也就不稱為上下關係,二者是投資關係,是二個獨立的企業法人。而我們現在所 說的上下關係,能常是指總公司與分公司的關係。

    總公司是獨立法人,分公司是總公司為了更好拓展業務,做好地區業務內開發與售後服務等工作,在其他地區所設立的分支機構、辦事處。

    分公司並不是獨立法人,不具備承擔民事責任能力,沒有單獨的財務體系,一般是實行報賬制核算。

    分公司對外開始業務,要在總公司的授權範圍之內,代表總公司行使職責與權利,並以總公司的資產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實質上,分公司就是總公司的派出代表、發言人。

    在參加投標時,通常會以總公司的名義參加投標,具體工作由分公司承擔,同項目實施也主要會以分公司為主。

    總公司由於其獨立的法人地位,無論在企業資質、人員技術實力、業績等方面都是以最強的姿態參加投標,其中標可能性更大。因此,一般不會讓分公司去投標。

    在某些地區由經營範圍、性質的要求,可能分公司會取得一些經營授權,而總公司並沒有直接取得。這個時候,總公司投標,而使用分公司的資質也是允許的。

    因為分公司實際上是總公司的一部分,無論是從法人地位、經營授權、業務範圍、責任履行等各方面來分析,這都是合法合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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