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作為一種浮動的水上工程建築物,要具備能在水域航行的航行效能。船舶的航行效能是指船舶在水中平衡和運動的規律,通常包括浮性、穩性、抗沉性、快速性、耐波性和操縱性。
1.浮性
船舶在一定裝載情況下,具有漂浮在水面保持平衡位置的能力稱為船舶浮性。浮性是船舶最基本的效能。
2.穩性
船舶在外力(如風、浪等)作用下偏離其平衡位置而傾斜,當外力消失後仍能回覆到原來平衡位置的能力稱為船舶穩性。船舶穩性是保證船舶安全的一項重要效能。根據船舶傾斜角度的大小,船舶的穩性可分為:
(1)小傾角穩性:也稱為初穩性,指船舶傾斜角小於10度一l5度或上甲板邊緣開始入水前的穩性。它是由靜力作用引起的。
(2)大傾角穩性:指船舶傾斜角大於l0度~l5度或上甲板邊緣開始人水後的穩性。它是由動力作用引起的。
影響船舶穩性的最主要因素是船舶重心高度,而重心高度取決於貨物的垂向配置。
3.抗沉性
船舶在一艙或數艙破損進水後保證不沉不翻的能力稱為船舶抗沉性。它的實質就是研究船舶破損後的浮性和穩性。各類船舶對抗沉性要求不相同。一般客船的抗沉性比貨船的要求高。
4.快速性
船舶以較小的功率消耗而維持一定航行速度的能力或機器功率一定、船舶以較快速度航行的能力稱為船舶快速性。船舶快速性包括船舶阻力和船舶推進。
5.耐波性
船舶在風浪海況下仍具有足夠的穩性和船體結構強度,並能保持一定的航速安全航行的效能稱為船舶耐波性。船舶搖盪運動中的橫搖、縱搖和垂搖對航行影響最大。
6.操縱性
船舶能根據駕駛人員的意圖來保持或改變航速、航向和位置的效能稱為船舶操縱性。它主要包括航向穩定性和迴轉性。航向穩定性是船舶在航行中保持既定航向的能力;迴轉性是船舶迅速、準確地根據駕駛人員的要求而改變航行方向的能力。
船舶作為一種浮動的水上工程建築物,要具備能在水域航行的航行效能。船舶的航行效能是指船舶在水中平衡和運動的規律,通常包括浮性、穩性、抗沉性、快速性、耐波性和操縱性。
1.浮性
船舶在一定裝載情況下,具有漂浮在水面保持平衡位置的能力稱為船舶浮性。浮性是船舶最基本的效能。
2.穩性
船舶在外力(如風、浪等)作用下偏離其平衡位置而傾斜,當外力消失後仍能回覆到原來平衡位置的能力稱為船舶穩性。船舶穩性是保證船舶安全的一項重要效能。根據船舶傾斜角度的大小,船舶的穩性可分為:
(1)小傾角穩性:也稱為初穩性,指船舶傾斜角小於10度一l5度或上甲板邊緣開始入水前的穩性。它是由靜力作用引起的。
(2)大傾角穩性:指船舶傾斜角大於l0度~l5度或上甲板邊緣開始人水後的穩性。它是由動力作用引起的。
影響船舶穩性的最主要因素是船舶重心高度,而重心高度取決於貨物的垂向配置。
3.抗沉性
船舶在一艙或數艙破損進水後保證不沉不翻的能力稱為船舶抗沉性。它的實質就是研究船舶破損後的浮性和穩性。各類船舶對抗沉性要求不相同。一般客船的抗沉性比貨船的要求高。
4.快速性
船舶以較小的功率消耗而維持一定航行速度的能力或機器功率一定、船舶以較快速度航行的能力稱為船舶快速性。船舶快速性包括船舶阻力和船舶推進。
5.耐波性
船舶在風浪海況下仍具有足夠的穩性和船體結構強度,並能保持一定的航速安全航行的效能稱為船舶耐波性。船舶搖盪運動中的橫搖、縱搖和垂搖對航行影響最大。
6.操縱性
船舶能根據駕駛人員的意圖來保持或改變航速、航向和位置的效能稱為船舶操縱性。它主要包括航向穩定性和迴轉性。航向穩定性是船舶在航行中保持既定航向的能力;迴轉性是船舶迅速、準確地根據駕駛人員的要求而改變航行方向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