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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上海默石

    “人”的成立,在法律上一般是採取“呼吸說”。也就是從嬰兒誕生第一次自主呼吸開始,隨著那一聲嘹亮的啼哭,“人”誕生了。

    所以,在嬰兒自主呼吸前,不認為是法律上承認的“人”,墮胎也就不認為是“殺人”。

  • 2 # 倒影Lawyer

    法律意義上"人"的概念只有兩種。一種是自然人,是指自然出生了的人。一種是法人,那是法律擬製的人,是組織,不是這裡所探討的人。根據《民法總則》第十三條規定,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說明法律上所保護的人,是要從出生時開始起算,更具體地說,是有了出生證明開始。這一點,《民法總則》第十五條規定,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當然,民法中也規定了,某些胎兒的可預見性權利,例如,繼承權。但是,要實現這個權利,要求胎兒要順利出生,就是需要以活體的形式生下來。《民法總則》第十六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所以,胚胎從民事法律規定來看,實際上並沒有得到法律上實際的保護。根據民法上民事權利能力的界定,刑法上也不把胚胎作為具有民事權利的人來進行保護,所以,"墮胎"在中國尚不作為謀殺或者其他罪名看待。

    但是,除了中國法律以外,其他國家對墮胎行為是有規範的,例如,英國有《墮胎法》,美國部分州法案也限制墮胎權利。從發展上來看,個人也倡導不隨意墮胎的做法,起碼法律上可以規定在一定時間內,按醫學界定,可以墮胎和不可以再墮胎的時間,既保護出於某些意志以外的原因導致的意外懷孕婦女的選擇權,也保護胚胎已經成形胎兒的生存權。

  • 3 # 看守所資深體驗工程師

    可以這樣說,只要胎兒在母親肚子一天,就不能稱之為法律意義上的“人”

    如果傷害了胎兒,導致胎兒流產死亡等其他傷害問題,只能是認定為對母親的故意傷害,而與胎兒本身無關,因為這個時候嬰兒是沒有人權的,只是和母親一體,屬於母親的一個器官。

    中國法律意義上對“人”的定義是: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也就是說,你只有出生,從母親身體分離出來的那一刻開始,你就自動被賦予了“人權”,這個時候不叫胎兒,而叫嬰兒。這個時候由於其擁有了“人權”,如果再進行傷害,屬於針對嬰兒的故意傷害罪,如果進行殺害,屬於針對嬰兒的故意殺人罪。

    因此,墮胎,不管這胎兒有多大,只要在肚子裡,就不屬於殺人。

  • 4 # 王超行俠仗義

    胚胎應該被認定為法定意義上的“人”,他不是一個物件,更不是一個商品,可以任由別人想要就要,不想要就不要,佛教、基督教、伊斯蘭教、道教都認為胚胎是法定意義上的“人”,生命從入胎開始,科學家認為胚胎和孕婦是一體,認為墮胎只是去掉身體的一個組織,是錯誤的。胚胎是有靈魂的,沒有靈魂,胚胎就是死的,沒有生命。而每墮胎一次,就是殺死自己的兒女,墮胎嬰靈會報復墮胎者的。科學家認為這是迷信,認為不存在靈魂,不存在墮胎嬰靈,但是,科學只有300年的歷史,宗教只有5000年的歷史,所以,不能迷信科學。科學尚處於嬰兒階段,但宗教已經發展成熟。所以,墮胎就是殺子,每年5000萬例墮胎,兩年一個億,遠超第二次世界大戰的死亡人數。所以,墮胎應該被認定為謀殺。愚昧的女權主義者把墮胎權看成是女權,真是愚蠢。所以,墮胎就是謀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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