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我也沒想過要提這個問題的,我親戚在國外工作,她說那邊的通話都是按照秒計算的,打了10秒就收10秒的費用,而不是像國內打10秒也算一分鐘收錢。平時我工作上打電話,一般跟同事打電話都是說幾句話,都是十幾二十秒鐘,但移動公司卻收一分鐘的錢,我覺得這種計價方式不公平,不合理。
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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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搞怪總動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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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o小胖砸o
世界上沒有所謂的那麼多公平,你認為不合理大可以不用沒有誰會去強制力你必須用,都不要把自己看的多重要移動聯通電信什麼幾星幾星的使用者也不要太把自己當一回事多你一個不多少你一個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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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荷聲茹夢
我也認為這樣的收費規定極不合理,怎奈“胳膊擰不過大腿”,這麼多年了,三大通訊公司沒有誰良心發現,自行調整,因為這樣的利益實在太豐厚了。想想看,在想當初,還有雙向收費的呢?那時候的顧客又怎麼辦?其實,這就是壟斷企業的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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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老王搞網路
哪有什麼合理的,在某些消費者眼裡只要收費就是賺錢就是坑人就是不合理,今天按秒計費了,明天是不是要按毫秒計費?總有一些人貪便宜沒夠。
國外手機流量便宜,也有不限量,想想國內如果不限量,這些人會怎麼作?國外也有有線寬頻有按流量計費的,怎麼沒人說了?
因不滿“每次通話不滿一分鐘按一分鐘計費”的收費方式,北京的張女士將中國移動告上法庭。6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下達終審判決,維持原判,原告張女士敗訴。在二審中,中國移動北京分公司答辯稱:移動及固定電話通話費的計費單位由相關部門統一規定,各電信企業均遵照執行。即,這是全行業通行的標準。中國通訊資費的計費原則,始於1995年原電郵部頒佈的《全國數字行動電話(GSM)計費原則暫行規定》,該規定明確了以分鐘為計費單位,有效計費時間自被叫應答開始至首先掛機或無限通道釋放為止的計費原則。此後,2000年,原資訊產業部、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聯合釋出了《關於電信資費結構性調整的通知》,對部分電信資費進行結構性調整,改革國內長途電話等部分資費的計費單元,將計費單元由1分鐘縮短為6秒鐘,但行動電話基本通話費的計費單位未做調整。2003年,工信部頒佈《公用電信網間互聯結算及中繼費用分攤辦法》。該辦法規定:在本地網範圍內,每次通話的計算時長以分鐘為單位,不足一分鐘按一分鐘計算,國內長途電話呼叫,每次通話的結算時長以6秒鐘為單位,不足6秒鐘按6秒鐘計算。2004年,原資訊產業部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通訊管理局發出《關於中國行動通訊GSM行動電話業務計費原則備案的通知》,該通知明確載明:“行動電話基本通話費以分鐘為計費單位,不足1分鐘按1分鐘計……有效計費時長自被叫應答開始至任一方掛機或無限通道釋放為止。” 據此,中國移動提交了《關於中國行動通訊GSM行動電話業務計費原則的報告》,向主管部門進行了備案。此外,根據《關於調整固定本地電話網營業區間結算標準的通知》(信部電函【2006】565號)的規定,“在本地網範圍內,不同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固定使用者相互呼叫時,每次通話以分鐘為單位進行結算,不足一分鐘按一分鐘計算。”中國移動北京分公司還舉出了中國聯通的案例:根據《關於中國聯通CDMA行動電話預付費業務資費標準的批覆》的規定,“CDMA行動電話預付費業務實行雙向計費,計費單位為一分鐘(不足一分鐘按一分鐘計算)”。據此,中國移動北京分公司稱,每次通話的市場以分鐘為計費單位,不足1分鐘按1分鐘計,“符合相關規定,也是目前各電信企業均執行的計費原則。”對此,原告的代理人謝惠定律師認為,這種收費方式並不合理。“消費者消費多少就支付多少費用,”同樣作為公用事業的自來水以噸為計費單位、電以度為計費單位、天然氣以立方米為計費單位,並不是用一次水、用一次電、用一次煤氣,不足一噸就按一噸、不足一度就按一度、不足一立方就按一立方計費,而是按月計算總使用量後進行計價計費。謝惠定認為,即便按照“不足一分鐘按照一分鐘計算”的要求,如原告某月份的通話時長為398份53秒,“53秒不足1分鐘,就按1分鐘計算”,據此,原告當月應當繳費的通話時長為399分鐘。按這個演算法初步推算,“每個移動使用者的不合理付費約佔總額的10%-20%。”但法院的判決認可了中國移動所解釋的“按次計算通話時長及費用”的計費方式,並認為原告主張的“按月累計通話時長”的計費方式“無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