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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攝影微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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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馬俊哲律師
《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如果企業強制保安按12小時工作制執行,是嚴重違反了《勞動法》8小時工作制日時,但是物業管理公司制訂的12小時工作制,其中超出的4小時超長工作時,又以加班補助方式給予了補貼,這就形成了非常“合法”的勞動報酬,也基本屬於在法律法規檔案精神的框架下“遊走”,也形成了對加班報酬的合法化。
·《勞動法》第36條明文法規中「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勞動法》中在37條、38條、39條、40條中有詳細的「計件與勞動報酬」「用人單位至少保證勞動者每週休息一天」「企業生產特點不能執行36條,38條規定的,經勞動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法定假日、法律法規規定的休假」。
·《勞動法》41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調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在《勞動法》第42條中「發生自然災害、故事或者其他原因……等」,不受41條規定的限制。
·依據《勞動法》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以上是《勞動法》規定的法律文字,也是任何用工單位必須依法從事企業用工計酬的硬行規定。
·「為什麼保安都是十二小時工作制呢」所提出的“問題”?除個別企事業單位執行的是8小時工作制外,確實保安以12小時工作時間為多見,這是工作的特殊性及物業用工單位的“行規”。
·據我所知道物業管理公司很多企業由於體制原因,基本工資成在偏低(刻意基本工資倀),這類企業多以日加班4小時工資補貼拉高了月收入,給人一種幹保安工作工資2000~3500元/月或更高(視地區),企業又買60%一檔的社保(自出部分另計),月總收入還算不錯的假象。
·12小時工作時間(含加班)如果將每天加班4小時的加班工資酬金剝離開,實際換算全月為上班45個工作日,這樣的月工資收入並不高,也形成用工單位職工隊伍的不穩定性。
·細劃講保安工作工資低上班時間長,工作失誤懲罰重(多出在夜班打盹、玩手機、抽菸、脫崗(超出15米視為脫崗),至於為什麼保安都是12小時工作時間?聰明人一般是不去幹這工作,或臨時幹3~5月或1~2年,脫離該產業另尋用工企業。當然也有初入社會的嫩青、文化偏低、年齡偏大、求職困難者選擇幹保安工作,每日12小時工作時間也自認了。
·個別幹保安工作的很多原因也出於無奈,而用工單位在聘用、安保隊伍的建設中,每年也是非常頭痛的一件事,直白講;錢沒給到位沒什麼人幹保安工作,該產業幹過的人,不般不會再回頭去幹保安工作(同行加薪挖人另當別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