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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的國際異議一般是指馬德里國際商標的異議
此處的異議,是指任何人對指定中國的國際註冊商標向商標局提出的不予保護的意見。目前,申請指定中國保護的商標不在商標局出版的《商標公告》上登載,而是刊登在國際局出版的《國際公告》上。因此,對指定中國保護的商標申請提出異議的,應當以《國際公告》為異議公告,而不是以國內的《商標公告》(初步審定公告)為異議公告。這與國內異議程式有所不同。另外,就指定中國保護的國際註冊商標的異議期起始日而言,也有差異:異議期從登載被異議商標的《國際公告》出版之日的第二個月的第1 日開始計算,而不是從該公告出版之日起計算。不過,國際註冊商標的異議期與國內相同,也是三個月。
對指定中國保護的國際註冊商標申請異議的,可以針對部分商品或部分服務,也可以針對全部商品或全部服務。異議申請應當透過代理而不是透過國際局向商標局提出。
異議的審查及裁定
此處的異議申請的審查,是指對指定中國保護的國際註冊商標提出的異議,商標局依商標法進行的審查;異議申請的裁定,是指對指定中國保護的國際註冊商標提出的異議,商標局依商標法進行的是否予以保護的決定。需要注意的是,國際註冊商標異議申請的審查和裁定工作由商標局國際註冊處(而不是由異議處)具體承擔。
目前,指定中國保護的國際註冊商標已經被商標局依職權駁回的(無論是部分還是全部駁回),商標局在部分或全部駁回的商品和服務上終止異議程式;未被駁回的,視被異議人所在締約方的不同情況,商標局必須在12個月或在18個月的駁回期限內,向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寄發異議答辯通知(以基於異議的臨時駁回通知形式告之國際局),由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通知被異議人。被異議人答辯的,應當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在自其收到裁定通知書之日起的法定期間時委託代理人直接(而不是透過國際局)向商標局提交答辯狀。被異議人未在法定期內答辯到案的,不影響商標局的裁定。
商標局根據當事人提出的事實和理由,依法裁定異議申請,並透過異議人(被異議人)的代理人書面通知當事人。商標局的裁定可以在規定的12個月或18個月駁回期限之外做出。
回覆列表
國際商標異議申請,商標國際註冊是獲得商標權的主要途徑,註冊時,各國商標主管機關將依據本國商標法和國際公約、協定規定的條件審查註冊申請人提出的申請,這些法定條件是一個商標獲准註冊的必備條件,稱為商標國際註冊條件。那麼國際商標異議申請是怎樣的?國際商標異議申請國際商標異議申請是怎樣的?根據中國《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對要求延伸至中國予以保護的國際註冊商標,自其在《國際商標公告》出版次月1日起的3個月內,任何人都可以對其提出異議。如果異議申請人是國內企業法人或者自然人,可將異議申請直接或透過商標代理機構郵寄或者送達商標局國際註冊處。如果異議申請人是國外的企業或者自然人,則必須透過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國際註冊商標被提出異議的,申請人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內進行答辯。商標局根據雙方陳述的事實和理由進行裁定。如果異議雙方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異議裁定通知書15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異議複審申請,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