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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代選秀一般是宮廷選秀。清朝宮廷的選秀. 清朝的選秀,是有著非常嚴格的制度的。 清朝後妃制度在努爾哈赤和皇太極時代比較簡單,順治帝時有所改進,康熙帝時後妃制度日漸完善。設皇后1名,居中宮,皇貴妃1名,皇妃2名,妃2名,貴人、常在、答應,沒有定數,分居東西12宮。東宮有景仁宮、承乾宮、鍾粹宮、延禧宮、永和宮、景陽宮,西宮有永壽宮、翊坤宮、啟祥宮、長春宮、鹹福宮、儲秀宮。 清朝宮廷選美,即所謂秀女,首先必須是血統純潔的官員的女子,以保持滿洲貴族的尊嚴和特權。在保證血緣和社會地位高尚的情況下,才講女子的美貌與素質。在八旗子女內部“選秀女”形成定製以後,每三年都有一批年輕的旗籍女子被選到宮中,不僅皇帝的后妃要從這些女子中挑選,有的秀女還有可能要配給皇帝的近支宗親。選擇作為后妃的秀女有嚴格的條件。清制規定秀女一般從滿、蒙八旗中遴選,凡年齡在13至16歲,身體健康無殘疾的旗籍女子,都必須參加閱選。 嘉慶六年(公元1801年)以前,甚至公主下嫁所生之女也得經過選秀女這一關之後,才能論及婚嫁。秀女年滿十三歲稱“及歲”,超過十六歲稱“逾歲”。“逾歲”者一般不再參加挑選。如因故未能閱選者,則必須參加下屆閱選,否則雖至二十餘歲亦不能出嫁,違者將受懲處。凡應選的旗女,在未閱選前私自與他人結婚者,也將由該旗都統參查治罪。即便是因為殘疾不具備選秀女的條件,也要經過各旗層層上報,最後由本旗都統呈報給戶部,再上奏皇帝認可後,才能免選。第一次挑選 凡屆挑選秀女之期,由戶部行文各旗都統,將應閱女子年歲等,由參領、佐領、驍騎校、領催及族長,逐一具結呈報都統,然後彙報戶部,戶部上奏皇帝,皇帝批准何日選看秀女後,戶部馬上再行文各旗都統,各旗造具秀女清冊。由參領、佐領、驍騎校、領催、族長及本人父母或親伯叔父母兄弟之妻,親自帶秀女送至紫禁城的神武門,依次排列,由戶部交內監引閱。這算是第一次挑選。第二次挑選 凡經太監挑選被記名的,須再行選閱。這是第二次挑選,凡不記名者,聽本家自行聘嫁。如各旗官員女子,因有事故,不及與選者,下次補送選閱。未經閱看之女子及記名之女子,私相嫁聘者,自都統、參領、佐領及本人父母族長,都要分別議處。二次挑選後 被選秀女的年齡,必須是13歲至17歲的未婚女子。經太監兩歇挑選後,最後報皇帝選定,或被納為妃嬪,或指婚給親王或王子為妻。選中被記名的秀女,在記名期內(一般為五年)不許私相聘嫁,違者上至都統、副都統、參領、佐領,下至旗長及本人父母,都要受到一定的處分。選中留牌子的秀女久不復選,而記名期已過,那麼,這樣的女子只得終身不嫁了。 選秀女由戶部主辦。三年一次的選秀女時間一到,由戶部行文八旗各都統衙門、直隸各省駐防八旗及外任旗員,將適齡備選女子呈報備案。每屆入選日期,均由戶部奏準,然後通知各旗,具備清冊,準備入選引看之日,秀女們都在神武門下車,按順序排列,由太監引入順貞門,讓帝后們選看。 史料記載 史料中曾記有嘉慶、道光年間選秀女的經過情況:挑選八旗秀女時,每日選兩旗,以人數多寡勻配,不序旗分也。挑選之前一日,該旗參領、領催等先排車,如挑正黃、鑲黃兩旗,則正黃之滿、蒙、漢分三處,每一處按年歲冊分先後排定,然後車始行。首先是正黃之滿洲,繼而蒙古、漢。接著是鑲黃之滿、蒙、漢軍,貫魚銜尾而進。車樹雙燈,各有標識。日夕發軔,夜分入後門至神武門外,候門啟,依次下車而入。其車即由神武門夾道出東華門,由崇文門大街直至北街市,還繞入後門而至神武門,計時已在次日巳午之間。選畢者,復依次登車而出,各歸其家。雖千百輛車,而井然有序,俗謂之排車……應選女子入神武門至順貞門外恭候,有戶部司官在彼管理。至時太監按班引入,每班五人,立而不跪,當意者留名牌,謂之留牌子,定期復看,復看而不留者,謂之格牌子。其牌子書某官某人之女,某旗滿洲人(蒙古、漢軍,則書蒙古、漢軍)。入選秀女,凡獲得皇帝封號者,至死不得出宮另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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