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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pflus25114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保密協議中約定違約金。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擴充套件資料:保密義務與競業限制義務是不同的兩個概念,存在很大區別:1.保密義務是要求勞動者不能洩露商業秘密等相關保密事項;而競業限制則要求勞動者離職後一定時間內不能從事與原單位同類業務或者產品有競爭關係的其他單位任職,也不能自己開辦上述業務;2.用人單位無義務給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支付保密費,且支付保密費與否不影響員工遵守保密約定;但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根據保密協議約定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的,勞動者可按照法律規定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或要求用人單位全額支付補償金。3.競業限制的期限最長不超過兩年,而保密義務的期限則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約定,如一年、兩年、甚至五年。如果勞動者違反了未規定競業限制義務的《保密協議》,可否約定違約金條款?對該問題,實踐中存在不同觀點和做法。如未約定違約金條款的,現行法律法規又如何保護用人單位利益呢?《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定賠償辦法》第五條:“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支付用人單位賠償費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了兩種損失或者說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一是按照實際損失計算;二是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作為補充,還規定侵權人應當承擔被侵害人因調查該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的費用。因此,在勞動者違反了未規定競業限制義務的《保密協議》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勞動者主張侵權損害賠償。

  • 2 # 使用者2458114238191884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二年)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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