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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刑法中並沒有對兒童年齡的規定。但中國刑法中,有對自然人犯罪主體的責任年齡劃分:
一、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14週歲以下自然人或完全不能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二、相對負刑事責任時期:14週歲以上16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只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強姦,搶劫,放火,爆炸,販賣毒品,投放危險物質犯罪負刑事責任,簡稱八類嚴重暴力犯罪,犯了除此之外的其他罪名也不受追究。
三、完全負刑事責任時期:年滿16週歲精神正常的自然人對所有犯罪都負刑事責任。
四、從寬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中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的未成年人為0--18歲。
國際《兒童權利公約》界定的兒童是指18歲以下的任何人,醫學界將兒童規定為14歲以下。《兒童權利公約》將“兒童”界定為“18歲以下的任何人”。公約強調,各國應確保其管轄範圍內的每一兒童均享受公約所載的權利,不因兒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傷殘、出生或其他身份等而有任何差別。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華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決定批准中國加入《兒童權利公約》。擴充套件資料:《兒童權利公約》共54條,實質性條款41條,其中被提到的兒童權利多達幾十種,如姓名權、國籍權、受教育權、健康權、醫療保健權、受父母照料權、娛樂權、閒暇權、隱私權、表達權等。但其最基本的權利可以概括為四種,即:1、生存權——每個兒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權和健康權包括有權接受可達到的最高標準的醫療保健服務。2、受保護權——不受危害自身發展影響的、被保護的權利包括保護兒童免受歧視、剝削、酷刑、虐待或疏忽照料,以及對失去家庭的兒童和難民兒童的基本保證。3、發展權——充分發展其全部體能和智慧的權利兒童有權接受正規和非正規的教育,以及兒童有權享有促進其身體、心理、精神、道德和社會發展的生活條件。4、參與權——參與家庭、文化和社會生活的權利兒童有參與社會生活的權利,有權對影響他們的一切事項發表自己的意見(表達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