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部辦公廳日前印發《關於做好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不動產登記工作的通知》,對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不動產登記作出部署,要求手續完備的安置住房於2020年底前完成登記發證。並且在辦理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時,一律不得收取不動產登記費。
以下為全文: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做好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不動產登記工作的通知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堅決打贏脫貧攻堅戰,如期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是黨中央作出的莊嚴承諾,是重大政治任務,是國之大事。易地扶貧搬遷是脫貧攻堅的重要內容,為確保搬遷群眾“搬得出、穩得住、能脫貧”,鞏固脫貧攻堅成果,現就做好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不動產登記工作通知如下:
一、儘快完善審批手續,做到應發盡發
有關地方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強責任感、使命感,帶著對搬遷群眾的感情,切實做好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不動產登記,儘快將不動產權證書發放到搬遷群眾手中,給搬遷群眾一顆“定心丸”。要以“十三五”期間建檔立卡搬遷人口的安置住房為主,地方政府認定的非建檔立卡同步搬遷人口的安置住房可一併納入工作範圍,特事特辦,設定綠色通道,統一組織,集中辦理登記。
對手續完備的安置住房,於2020年底前完成登記發證。因規劃許可、用地審批、竣工驗收等手續不完善導致不能登記的,有關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與發展改革、扶貧等部門溝通協調,抓緊摸清情況,梳理問題清單。按照“缺什麼補什麼、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報請當地政府建立工作聯動機制,採取聯合會審方式,儘快統一完善相關手續,及時辦理不動產登記,做到安置住房不動產權證書應發盡發。
二、分類辦理登記,簡化工作流程
各地要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新時期易地扶貧搬遷工作百問百答》(發改振興〔2019〕1068號)要求,根據安置住房土地性質和取得方式、安置方式,分類辦理安置住房不動產登記,並在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權證書附記欄註明“易地扶貧搬遷保障性住房”。嚴格落實《關於免徵易地扶貧搬遷有關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53號)要求,對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一律不得收取不動產登記費。
使用國有土地建設的安置住房,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辦理登記。使用集體土地建設的安置住房,根據用地批准檔案,辦理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或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構)築物所有權登記。安置住房首次登記和轉移登記可合併辦理。市、縣人民政府應組織相關部門,統一獲取辦理安置住房登記所需規劃、用地、竣工驗收材料和搬遷群眾身份證明、安置住房分配(購買)憑證等。
對回購商品房或公租房、共有產權房、合戶安置房、個人無產權住房等特殊型別安置住房,按照《新時期易地扶貧搬遷工作百問百答》相關政策辦理不動產登記。
三、建立工作臺賬,狠抓任務落實
有關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儘快對接搬遷專案主管部門,準確掌握本地區集中安置點和安置住房數量、分佈,安置住房已登記的、具備登記條件尚未登記的數量,暫時不能登記的原因型別及其數量,建立健全工作臺賬,實行掛賬管理。各有關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將上述情況形成書面材料,連同彙總表格,於6月5日前報部登記局。
部建立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不動產登記月報制度,各有關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於每月5日前,如實上報上月工作進度。各有關地方要制訂工作計劃,完善相關政策,健全工作機制,拿出過硬措施,狠抓任務落實。部將適時對各地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不動產登記工作情況進行通報和督導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日前印發《關於做好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不動產登記工作的通知》,對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不動產登記作出部署,要求手續完備的安置住房於2020年底前完成登記發證。並且在辦理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時,一律不得收取不動產登記費。
以下為全文: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做好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不動產登記工作的通知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堅決打贏脫貧攻堅戰,如期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是黨中央作出的莊嚴承諾,是重大政治任務,是國之大事。易地扶貧搬遷是脫貧攻堅的重要內容,為確保搬遷群眾“搬得出、穩得住、能脫貧”,鞏固脫貧攻堅成果,現就做好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不動產登記工作通知如下:
一、儘快完善審批手續,做到應發盡發
有關地方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強責任感、使命感,帶著對搬遷群眾的感情,切實做好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不動產登記,儘快將不動產權證書發放到搬遷群眾手中,給搬遷群眾一顆“定心丸”。要以“十三五”期間建檔立卡搬遷人口的安置住房為主,地方政府認定的非建檔立卡同步搬遷人口的安置住房可一併納入工作範圍,特事特辦,設定綠色通道,統一組織,集中辦理登記。
對手續完備的安置住房,於2020年底前完成登記發證。因規劃許可、用地審批、竣工驗收等手續不完善導致不能登記的,有關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與發展改革、扶貧等部門溝通協調,抓緊摸清情況,梳理問題清單。按照“缺什麼補什麼、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報請當地政府建立工作聯動機制,採取聯合會審方式,儘快統一完善相關手續,及時辦理不動產登記,做到安置住房不動產權證書應發盡發。
二、分類辦理登記,簡化工作流程
各地要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新時期易地扶貧搬遷工作百問百答》(發改振興〔2019〕1068號)要求,根據安置住房土地性質和取得方式、安置方式,分類辦理安置住房不動產登記,並在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權證書附記欄註明“易地扶貧搬遷保障性住房”。嚴格落實《關於免徵易地扶貧搬遷有關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53號)要求,對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一律不得收取不動產登記費。
使用國有土地建設的安置住房,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辦理登記。使用集體土地建設的安置住房,根據用地批准檔案,辦理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或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構)築物所有權登記。安置住房首次登記和轉移登記可合併辦理。市、縣人民政府應組織相關部門,統一獲取辦理安置住房登記所需規劃、用地、竣工驗收材料和搬遷群眾身份證明、安置住房分配(購買)憑證等。
對回購商品房或公租房、共有產權房、合戶安置房、個人無產權住房等特殊型別安置住房,按照《新時期易地扶貧搬遷工作百問百答》相關政策辦理不動產登記。
三、建立工作臺賬,狠抓任務落實
有關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儘快對接搬遷專案主管部門,準確掌握本地區集中安置點和安置住房數量、分佈,安置住房已登記的、具備登記條件尚未登記的數量,暫時不能登記的原因型別及其數量,建立健全工作臺賬,實行掛賬管理。各有關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將上述情況形成書面材料,連同彙總表格,於6月5日前報部登記局。
部建立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不動產登記月報制度,各有關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於每月5日前,如實上報上月工作進度。各有關地方要制訂工作計劃,完善相關政策,健全工作機制,拿出過硬措施,狠抓任務落實。部將適時對各地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不動產登記工作情況進行通報和督導